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俾利區域環境發展,提昇本區都市微氣候及水岸都市景觀,提供申請、設計單位之規劃參考,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原則適用範圍係依據「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市地重劃 AB 單元)案」、「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市地重劃 C 單元)案」、「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四階段)(市地重劃 D及 E 單元)案」,以及「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五階段)(市地重劃 F 及 G 單元)案」第十五點申請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第3點
使用分區規劃原則:
(一)商業區設計規劃原則:
1、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商業活動之延續性,商業區建築物量體高度應採分段退縮規劃,地面層以高度六公尺,二層至三層高度以大於四公尺規劃,且不得設置夾層為原則(詳圖一)。
2、商業區指定位置設置跨堤設施(天橋或平台)者,跨堤設施之設計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跨越道路上方之結構體下方與路面淨高應符合相關道路安全規定,設置地點應銜接至堤外高灘地人行、自行車道(詳圖一)。倘因堤防及高架道路限制,設置跨堤平臺確有困難,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可免予設置。
(二)學校用地規劃原則:
G 單元學校用地西北側街角廣場,應考量既有跨堤天橋整體規劃並留設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以塑造河濱綠地出入口意象(詳圖一)。
第4點
風環境管制事項:
(一)建築基地平均寬度大於十五公尺以上者,建築物各幢立面最大寬度(以淨寬度計算)與送審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應不大於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詳圖二)。
(二)為促進環境通風的效果,降低都市熱島效應,並避免高樓風對人行的影響,沿河第一排街廓之高層建築物,應提出環境風場試驗成果說明。
(三)為確保通風廊道與景觀廊道的功能,垂直河岸道路留設之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規劃時應能保持良好自然環境視覺通透,且全天二十四小時供公共人行通行,並得計入法定空地。所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除考量夜間照明外,應與相鄰道路之人行道高程齊平,且沿該無遮簷人行道兩側一點五公尺範圍內植栽喬木以綠化。
第5點
水岸建築物量體與造型:
(一)考量藍色公路兩側水岸都市整體景觀,申請案件應檢附自河面適當視點與視角之視覺模擬圖說,以及天際線之檢討。
(二)為維護河岸兩側建築視覺景觀,供公眾使用之高層建築物,其頂層部(屋脊裝飾物)應配合各幢造型加強設計,以形成整體建築風貌及優美的天際線。其頂層部所附之水塔、空調、機械等設施,應配合建築物做整體規劃設計,並設置適當之遮蔽美化設施,避免影響景觀。
(三)面臨河岸的建築立面之陽台設計,應以設置景觀陽台為原則;不得設置工作陽台。
(四)建築物外牆之顏色,應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為原則,減少太陽輻射吸收,並與鄰近地區及相鄰建築物協調配合(詳圖三)。
(五)考量都市整體景觀及降低都市熱島,除依據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至少規劃 1/2 屋頂綠化外,並加強壁面綠化設計。
(六)建築物開口部以不採用反光玻璃設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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