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領有使用執照住宅類建築物既存違規列管原則

新北市政府 113.11.14 工務局新北工使字第1132256707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為使新北市領有使用執照住宅類建築物,因既存違規事項情節輕微予以拍照列管之分類處理方式有所依循,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原則適用於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核准使用類組為 H-2組(住宅、集合住宅)之建築物,建築物部分面積經認屬不同類組者,不適用之。

第3點

本原則所稱既存違規事項,指本原則生效前已存在之違反建築法規定事項。

第4點

第二點建築物之既存違規事項,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規定處以罰鍰或怠金,後續無新增違規情事,並符合附表規定者,得予拍照列管分類處理。

第5點

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經本府工務局或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現況事實認有危害公共安全情形或屬專案性案件、社會關注、媒體報導或大眾檢舉之特殊性案件,不適用前點規定。
附件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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