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要點
第1點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簽證項目,依內政部訂定頒布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抽查,特定本作業要點。
第2點
抽查作業:
(一)抽查比例與內容:就建築師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之申請案件,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比例辦理抽查,再依臺中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抽查審核表及臺中市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案件)專業工程部分專業工業技師辦理簽證案件結構設計抽查項目審核表(附件)所列項目辦理審核。
(二)抽查方式與時間:都發局於每月十日前,造冊列出前一個月核准建(雜)照案件清冊,邀請建築師公會、本局政風室辦理公開抽籤後,建築設計抽查於每月最後一週週五進行、結構設計抽(複)查於每月末二個星期三進行、綠建築設計抽查每月依都發局指定當月時間進行抽查,並函請簽證建築師於抽查日出席與會。
(三)抽查委託方式:建築設計部分由都發局建造管理科進行抽查,地基調查報告及結構設計部分由都發局委託相關專業工程技師公會進行抽查,綠建築設計部分由都發局委託專家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進行抽查。
(四)抽查結果列管:
1.抽查結果於次月十五日前簽結發文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並副知都發局營造施工科列管。
2.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應於收到通知十四日內辦理更正或變更設計,未完成辦理前禁止申報工程勘驗或竣工查驗,辦理完成後始解除列管。
3.變更設計符合建築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七十條規定,且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時備具竣工平面圖、立面圖一次報驗者,不受前款之限制。
第3點
爭議處理:
(一)設計人對於與都發局進行抽查結果確認時,如有爭議時得提都發局建造執照復核會議進行審議。
(二)對於爭議起造人或設計人與都發局無法達成共識時,由都發局於建造執照復核會議決議後十五日內函請內政部釋示。
第4點
記點統計列管:案件抽查結果,本局應每月彙整上月抽查不合規定之案件記點數統計造冊列管,並函送建築師公會及技師公會,達送懲戒標準時移送本府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或技師主管機關辦理懲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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