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高架道路下橋孔搭蓋構造物設置要點

新北市政府 100.06.28 北府工建字第1000632817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架道路下橋孔搭蓋之構造物,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高架道路(含各種鐵、公路高架段)其下層之使用項目,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向本府城鄉發展局取得多目標使用許可。

第3點

前點以外之高架道路,其下層之容許使用項目是否符合規定,應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申請辦理。非屬本府主管之道路,則由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函轉該道路主管機關審查辦理。

第4點

依前兩點容許使用項目,其屬建築物而須申請建築許可者,請依本要點辦理。至其基地範圍、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以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第5點

凡本市高架道路下橋孔必需建築,並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使用單位在分配之橋孔內搭蓋構造物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構造物興建位置不得妨礙交通安全、景緻觀瞻或影響橋結構暨其附屬工程之安全。
(二)構造物之出入通路如同時供車輛通行者,應於申請許可前辦理現地會勘,針對不同使用項目及其衍生之交通量評估是否需留設道路截角或設置交通硬體設施以維安全。
(三)構造物應為防火構造物,其消防、衛生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結構安全應依有關規定檢討設計,並由建築師及專業結構技師依建築法規定簽證負責;另使用人、所有權人並應維護其合法使用及構造、設備之安全。
(四)構造物之外型、色彩應與橋上欄杆、橋型、橋孔周圍環境景觀相調合,本府於必要時得予劃定或指導。其室內牆面、天花板、地板面之裝修材料均應全部採用不燃材料。
(五)構造物內非經同意不得存放易燃物及爆炸物。外部不得堆置雜物或有礙衛生、安全、市容觀瞻之廢棄物,並應負責隨時維護清潔,且不得設置曬衣架、煙囪等有礙觀瞻之設施。
(六)構造物應距離預力樑一.三公尺以上,其四周空地應加強綠化,以美化市容。
(七)構造物在興建前,使用單位應檢具申請書、道路主管機關同意書及圖說(含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其比例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建築物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結構計算書、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施工說明書)向工務局申請建築許可,經核可後始得動工興建,施工階段於開工前檢具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資料、消防設備核准圖說及施工計畫書送本府工務局備查。
(八)構造物於興建完竣後,由工程主辦機關檢附竣工圖(含基地位置圖、平面圖、各向立面圖等)及竣工相片送工務局申請使用許可。

第6點

構造物於本要點發布實施前已建造完成者,仍須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及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出具結構安全鑑定證明,並依本要點補辦建築及使用許可。

第7點

擅自建造、使用、拆除及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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