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水道加蓋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第1點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本府辦理水道加蓋審查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因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加蓋案件(以下簡稱特殊情形申請加蓋案件)之審查,特設臺南市政府水道加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之任務為特殊情形申請加蓋案件之諮詢、會勘、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查。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水利局代表三人。
(二)本府工務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及農業局代表各一人。
(三)具有水利工程專業領域之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由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4點
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人員代理之。
第5點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審查結論,正反意見均未過半數時,主席得加入投票使其通過,或不加入投票使其否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該委員所屬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出席。
第6點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小組審查事項、處理行政業務及協助辦理小組事務。
第7點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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