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辦理之廣義促參案件訪視作業實施方案
第1點
(目的)為強化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各一級機關對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辦理之廣義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廣義促參案件)之監督管理責任,提升案件各階段辦理品質。
第2點
(權責區分)依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辦理之廣義促參案件於決標後完成投資契約簽訂者,其訪視作業分工如下:
(一)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者,由本府辦理之。
(二)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者,由各該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之上級機關辦理之。
(三)主辦機關為區公所者,由本府民政局辦理之,並應視案件屬性請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會同。
前項案件之評估、招標及決標作業之訪視不適用本方案。
第3點
(範圍及案件篩選原則)訪視作業適用範圍,包含完成投資契約簽訂案件之履約管理階段。
訪視作業應就具有指標示範性、重大異常(如進度落後)或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案件,優先辦理。
第4點
(內容及目的)訪視內容為投資契約所定履約事項,以督促機關及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辦理為目的。
第5點
(作業性質及應注意事項)依本方案辦理之訪視為行政指導性質,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不得據以免除個案執行及履約管理責任與義務。
履約階段訪視作業,涉及民間機構者,應依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之投資契約相關規定辦理,主辦機關不得涉入民間機構內部或民間機構與其下包廠商事宜。
第6點
(頻率及件數)本府及各一級機關辦理訪視頻率及件數如履約中之廣義促參案件達二十件以上者,每年應訪視件數以不低於該年一月一日列管案件總件數十分之一;未達二十件者,每年應訪視二件;未達二件者,每年應訪視一件。
前項訪視件數,訪視機關必要時得敘明理由,報經本府同意後予以調整。
第一項所稱列管案件總件數及應訪視件數,由本府採購處於每年一月一日自政府電子採購網上統計之,並將統計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機關據以辦理。
第7點
(小組之組成)本府及各一級機關應於既有促參推動組織或其他任務編組中,設訪視小組。本府為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案件之訪視作業,得由促參訪視小組兼任之。
訪視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訪視機關首長指定該機關高階主管人員兼任之,綜理訪視事宜;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訪視機關具有促參專業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人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訪視機關派兼之,協助小組業務。
第8點
(委員之組成、遴選及迴避)訪視委員之組成、遴選及迴避原則如下:
(一)組成:訪視小組置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訪視作業時派(聘)兼之,於完成該次訪視作業,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二)遴選:由訪視機關指派該機關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人員擔任,並得參考財政部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專家名單,列出具該次訪視事項相關專長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限制。
(三)迴避:準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規定。
第9點
(作業之進行)訪視小組辦理訪視程序如下:
(一)通知受訪視機關(構),併附訪視重點表。
(二)受訪視機關(構)於訪視前就前款重點表進行自評,並備妥相關書圖文件,供訪視小組辦理訪視。
(三)訪視小組就受訪視案件之書面資料、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資訊進行訪視。
第10點
(結果之處理)訪視結果之處理:
(一)訪視小組應於辦理訪視次日起十四個工作天內,作成訪視紀錄表
(二)受訪視機關(構)應就訪視紀錄表所列限期改善事項依限完成改善。
(三)訪視結果發現有重大缺失者,訪視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有關機關,並副知本府。
(四)主辦機關對於民間機構未配合於規定期限內改善者,應依投資契約約定辦理。
(五)訪視機關應就限期改善事項追蹤列管,並於確認改善完畢後,方可結案。
第11點
(表報格式之制定)本方案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12點
(本方案及書表之適用)主辦機關於訂定投資契約時,應將本方案、書表格式與民間機構應依本方案配合訪視,並就訪視發現之缺失依限改善及未依限改善完成或拒絕訪視時之處置(罰)等事項(詳「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辦理案件契約補充條文」),納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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