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執行績效評核作業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執行績效,促使各工程主辦機關如期如質推動各項工程,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府應對指定之一級機關(含其所屬二級機關及學校)及新北市各區公所之公共工程執行情形,定期辦理績效評核(以下簡稱績效評核),評核期程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所稱本府指定之一級機關如下:
(一)本府工務局。
(二)本府水利局。
(三)本府農業局。
(四)本府教育局。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
(六)本府城鄉發展局。
(七)本府交通局。
(八)本府觀光旅遊局。
(九)本府文化局。
(十)本府警察局。
(十一)本府消防局。
(十二)本府地政局。
(十三)本府捷運工程局。
(十四)其他經簽報本府核准之一級機關。
受評核機關全年度無辦理工程者,不列入年度績效評核。
第3點
績效評核作業由本府採購處辦理,部分評審項目得視需要聘請委員協助評核。
第4點
績效評核作業之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
(一)品質執行績效,權重百分之五十九。
(二)進度執行績效,權重百分之二十六。
(三)全民督工執行績效,權重百分之八。
(四)配合本府政策執行績效,權重百分之七。
(五)年度特殊優劣事蹟,權重百分之負五至五。
前項評審項目之分項、子項與其評審標準及權重分配如附表一;受評核資料取得來源如附表二。
第5點
績效評核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除應辦理年度評核外,並應分別就受評核機關各季工程執行情形,辦理績效評核。
(二)附表一各評審項目之評核,由本府採購處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及受評核機關所送書面資料,依評審標準核算其得分或覈實給分。
(三)受評核機關認有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遭扣分者,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由本府另予覈實復分;惟如未落實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之填報而遭扣分者,因屬機關之缺失行為,不予復分。
(四)本府發布各季及年度評核成績前,應先以書面洽請各受評核機關確認,並於年度屆滿評核作業辦理完竣後,將年度績效評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核機關。
第6點
績效評核成績之等第及名次如下:
(一)等第:年度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五級。評核分數在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名次:得依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分組核給名次,各組按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等依序排列,如同分數者,則並列同名次。
第7點
績效評核結果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受評核機關之績效評核結果在甲等以上且為各組名次前三名者,頒發獎座一座。
(二)受評核機關得按績效評核等第及名次辦理獎懲,其標準如下:
1、績效評核成績列優等或甲等且為各組前三名者,最高得記功一次。
2、績效評核成績列甲等以上者,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3、績效評核成績列丙等者,最高得記申誡二次。
4、績效評核成績列丁等者,最高得記過一次。
受評核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獎勵,應按有關人員參與度及貢獻度覈實辦理,並兼顧平衡性;其中按最高獎勵額度上限敘獎之人數,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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