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桃園市 104.08.04 府交停字第1040203644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以下簡稱基地)容許使用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點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污染防治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第3點

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應俟本府審查核發土地容許使用函後,再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設置。

第4點

申請基地應符合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且不得違反其他法令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第5點

申請基地應臨接實際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第6點

申請基地之臨接道路面寬應在十二公尺以上。

第7點

基地前退縮土地範圍,均應規劃綠美化或步道鋪面。

第8點

申設基地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保護區建築物高度不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農業區建築物高度不超過四層樓或十四公尺。

第9點

基地不得開挖地下室。

第10點

申請基地面積以三千平方公尺以內為原則,但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以二公頃為上限。

第11點

基地出入口邊緣與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或設施之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道、隧道、橋梁引道口、公共汽車、公路客車設站處、消防隊、公共消防栓及加油站應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二)鄰近學校、戲院、醫院、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等應在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與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之距離在五百公尺內者應經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12點

下列地區不得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
(一)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之虞者。
(二)本府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1 項第 2 款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三)軍事禁建區。
(四)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五)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六)依自來水法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七)山坡地地區其基地自然坡度超過百分之五者。
(八)河川區域內。
(九)區域排水設施或水道治理計畫範圍內。
(十)妨礙農、水路之通行或影響農地灌溉、排水設施者。
(十一)使用土地屬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十二)基地內有道路者。

第13點

申請基地於申請前已違規使用者,須先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裁處。

第14點

申請人應填具審查表(如附件一)並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一式一份向本府提出申請,俟通過書面審查後,再由本府交通局召集相關機關辦理實質審查,並請申請人備妥審查文件一式十三份供相關機關審查。

第15點

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申請書(附件二):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申請地號、基地面積及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二)最近三個月內政府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四)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實測圖由專業技師簽證,須為最近三個月內所測繪者,並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一百二十公尺內之地形、地物、測繪日期及第十點所規定之各項設施,其比例尺應為六百分之一以上。
(五)地形圖:應標示等高距五十公分之等高線,並核算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由專業技師予以核章簽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六)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及比例尺六百分之一以上之平面配置圖(明確標示基地於所在之相對位置)。
(七)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擬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八)屬山坡地地區者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九)交通衝擊評估報告書。
(十)符合第十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16點

興辦事業計畫書經本府審查核可後,先行核發同意設置函,申請人應將定稿本一式六份送本府備查,且於繳交農業回饋金後始得辦理土地容許使用。

第17點

申請人依據興辦事業計畫書定稿本施作完成,經本府相關局處勘驗無誤後,核發土地容許使用函。

第18點

申請人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函後辦理變更設計,如基地面積或相關設施減少者,應檢附原核准文件及相關圖說送審;如基地面積或相關設施增加者,應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重新申請。未依規定辦理,而自行變更使用者,本府將廢止土地容許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相關法規查處。

[附件] 附件一

附件 附件一.pdf

[附件] 附件二

附件 附件二.odt

[附件] 附表一

申請人姓 名電 話
(或機關名稱及法定代理人)行 動 電 話
地 址
申請基地地 號面 積平方公尺
都市計畫發布日期及名稱年 月 日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名 稱□保護區 □農業區
地 址
審 查 機 關審查項目審查結果備註
符合規定不符規定
都市發展局是否符合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計畫書及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
經濟發展局1.申請基地出入口邊緣與鄰近加油站在十公尺以上距離
2.申請基地出入口邊緣與鄰近戲院在三十公尺以上距離
3.非屬經自來水法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農 業 局1.不妨礙農、水路通行及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2.非屬保安林地
3.非屬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4.是否須繳納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回饋金
5.現況並無違規使用或已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裁處
養護工程處申請基地內是否有道路
建築管理處1.基地建蔽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保護區建築物高度不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農業區建築物高度不超過四層樓或十四公尺
2.非屬軍事禁建區
3.申請用地之臨接道路退縮是否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4.不得做地下室開挖
5.不違反其他法令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6.申請基地應臨接實際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水 務 局1.是否屬山坡地範圍,是否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
2.是否屬河川區域內
3.是否位於區域排水設施或水道治理計畫範圍內
4.是否影響農田灌溉、排水設施
5.山坡地地區其基地自然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附件] 附表二

審 查 機 關審查項目審查結果備註
符合規定不符規定
環 保 局1.非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距離範圍內
2.使用土地是否屬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衛 生 局申請基地出入口邊緣與鄰近醫院在三十公尺以上距離
教 育 局申請基地出入口邊緣與鄰近學校、幼兒園在三十公尺以上距離
社 會 局申請基地出入口邊緣與鄰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在三十公尺以上距離
消 防 局申請基地出入口邊緣與鄰近消防隊在十公尺以上距離
交 通 局1.基地臨接道路面寬應在十二公尺以上
2.申請基地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鐵路平交道、圓環、隧道、橋樑引道口、公共汽車、公路客車設站處及公共消防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3.申請基地出入口邊緣與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距離在五百公尺以上者或五百公尺以內經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
4.已檢附交通衝擊評估報告經審查同意,且申請基地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或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放寬至二公頃以內者
5.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6.不得設置綠籬以外之圍牆
7.停車位大小、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規定如下:(1)大型客車:車位長十二公尺,寬三公尺(2)大型貨車:車位長十一公尺,寬三公尺(3)曳引車:車位長五公尺,寬四公尺(4)拖車:車位長十公尺,寬四公尺(5)小型車:車位長六公尺,寬二點五公尺(6) 曳引車或拖車車道寬度十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十公尺;大型客車、大型貨車車道寬度六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六公尺;小型客、貨車車道寬度五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五公尺
監 理 機 關1. 申請用地銜接道路之寬度是否容許兩部大型客貨車會車
2. 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者,是否合乎「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暨「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有關規定
現 地 勘 查申請書件標示內容與現地是否相符

[附件] 附表三

審 查 機 關審查項目審查結果備註
符合規定不符規定
審 查 機 關承辦人科長副局長局長
都市發展局
經濟發展局
農 業 局
養護工程處
建築管理處
水 務 局
環 保 局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社 會 局
消 防 局
監 理 機 關
總評□核發□附帶條件核發(附帶條件: )
承辦人科長副局長局長
附件 附件一.pdf
附件 附件二.odt
附件 附件一.pdf
附件 附件二.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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