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桃園市 105.01.26 府法濟字第1050021117號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市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前項所稱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

第3條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前條第一項之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監辦:
一、地區偏遠。
二、經常性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四、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五、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六、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七、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
八、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
九、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
十、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
十一、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十二、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件供驗收。
十三、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
十四、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實無法監辦。
十五、其他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定之情形。

第4條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第二條第一項之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是否有前條之情形,均應派員監辦: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第5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第6條

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依本辦法辦理監辦,準用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監辦人員得採書面審核監辦,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