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土地界標收費標準
第1條
為規範本市土地界標行政規費之徵收,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3條
土地界標之種類及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小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五元。
二、大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十元。
三、小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三十五元。
四、大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四十五元。
五、水泥界標:每支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土地界標種類之規格如附表。
第4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收取,並應依程序解繳市庫。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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