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市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保證金收取及退還基準

桃園市 114.05.27 府水河字第1140136822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於市管河川區域申請使用行為之保證金收取及退還事宜,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保證金收取基準如下:
(一)種植案件:以每一許可書之年使用費加百分之十五計收,並無條件進位至百位;不足新臺幣二千元者,以二千元計收。
(二)其他使用案件:
1、屬前款之使用案件而有申請電桿或水井等附屬設施時,不另收取保證金。
2、屬前目以外之其他使用案件以使用費百分之十計收;不足新臺幣五萬元者,以五萬元計收。
申請使用許可案件如有免收使用費者,保證金以前項各款規定之最低額計收。但私有土地免收使用費者,免收保證金。
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申請施設建造物屬使用期限至使用功能消失為止者,免收保證金。
政府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申請大型活動,且使用期間於一週內者,得提出申請使用範圍之清潔維護計畫,確保於使用行為結束後儘速回復河川區域內之環境與清潔,經本府水務局核可後,替代保證金之繳交。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受申請使用期間之限制。
申請使用人依前項替代方案辦理時,本府水務局應於使用結束後,到場查核使用範圍之清潔及復原,作為准駁該申請人爾後再依前項替代方案辦理之依據。

第3點

同一申請案件有不同使用行為時,除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外,保證金分別計算,統一收取。

第4點

保證金之繳交,除現金繳納外,得以銀行本行本票、銀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及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充作保證金。

第5點

各種使用行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水務局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保證金,本府水務局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申請。

第6點

應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或核准文件之申請使用案件,本府水務局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經收取保證金後,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

第7點

屬繼續申請使用案件,保證金費用不變者,得由原申請使用案直接轉入新申請使用案。

第8點

保證金於許可使用期滿不繼續使用或廢止後次日起二個月內無息退還,但應先抵繳積欠之使用費及因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