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第1點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申請資格審查事項,設臺南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審查小組任務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申請案件之資格審查。
第3點
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工務局、地政局、水利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及申請案件轄區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
前項專家學者,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具有與審查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
(二)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與審查小組任務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審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派)適當委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後,陳請府層長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4點
審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局農地管理工程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審查小組幕僚業務。
第5點
申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戶籍謄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四)前款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五)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六)農舍經營計畫書。
(七)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佐證資料。
非屬上述被保險人者,應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須另行檢具下列文件:
(一)興建農舍基地位於山坡地者,應檢具五千分之一比例尺之地形圖。
(二)經相關技師簽證之建築線指定圖或現況套繪地籍實測圖。
(三)農業用地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先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用水計畫書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相關文件。
第6點
申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府農業局辦理初審時如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五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二)初審合格案件由本府農業局邀集各區公所人員及申請人實地勘查,並以攝影或拍照方式紀錄土地現況。
(三)初審及實地勘查後三十日內,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會勘審查。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資格符合者,十五日內核發資格符合之證明文件。
經審查結果須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辦理補正,如有正當理由,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駁回申請。
審查項目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之審查表。
附表一.臺南市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表
附表二.臺南市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委員審查表
附表三.臺南市申請集村興建農舍資格及興建用地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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