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回饋要點
第1點
為推廣太陽能光電綠色能源,促進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以下簡稱光電設施),並增加公庫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設置機關,指本市市轄公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計畫所列之機關學校。
第3點
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辦理標租本市市轄公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計畫所取得之收益應解繳市庫。
為鼓勵設置機關提供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光電設施,設置機關得依第四點規定受領回饋金。
前項回饋金,應由本府環保局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度各設置機關應收受之回饋金額度函知本府主計處,再由本府主計處通知設置機關將回饋金額度循預算編審程序,納入下年度預算辦理。
第4點
前點回饋金額度,以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之光電設施之售電收益乘以百分之六點三計算。
第5點
回饋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宣導。
(二)節能減碳改善工程。
(三)公有財產修繕。
(四)水電費用。
(五)其他設置機關認為顯有必要者。
第6點
設置機關就其提供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之光電設施應善盡監督責任,發現有被占用或其他應立即通知環保局處理。
環保局得不定期派員至設置光電設施之市有建築物屋頂巡查,設置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7點
光電設施設置場所應提供機關學校為觀摩、教學或其他公務使用。但如提供使用將嚴重妨害設置機關職務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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