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

高雄市 102.05.16 高市府工工字第1023352400號

第1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寬頻管道使用費單價,以寬頻管道內每一子管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二元計算;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使用費按年繳納之。

第3條

寬頻管道保證金按年使用費百分之十計收,並應與使用費一併繳納。

第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施行。
附件 高雄市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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