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寬頻管道使用費單價,以寬頻管道內每一子管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二元計算;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使用費按年繳納之。
第三條
寬頻管道保證金按年使用費百分之十計收,並應與使用費一併繳納。
第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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