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執行限期改善處理原則

桃園市 113.05.02 桃消秘字第1130014518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一款審酌個案給予適當改善期限,使檢查未符規定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限期改善處理作業達適當、公平及效果,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原則之適用範圍限附表一之消防安全設備未設、拆除、損壞或功能不彰,致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處罰者。

第3點

本原則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期限(如附表一)。

第4點

消防安全檢查人員發現場所或建築物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應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如有附表一表列情形者,管理權人(代表人)得提出改善計畫書(如附表二),並檢附限期改善通知單影本,及估價單或工程合約書,於接獲限期改善通知單起七日內向本局提出展延申請。管理權人(代表人)不克親自處理而委託他人者,應檢附委託書(如附表三)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備查。

第5點

本局收受限期改善計畫書後,辦理原則如下:
(一)改善計畫書如經本局允許,改善期限應自初次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之翌日起算。
(二)改善計畫書應針對單一限期改善通知單,多數限期改善通知單不得以單一改善計畫書提出。
(三)以場所或建築物單一檢查個案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日數依附表一表列內容核予。

第6點

未提出改善計畫書之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複查時已改善百分之五十上者,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得給予管理權人(代表人)改善計畫書,管理權人(代表人)亦得向本局提出改善計畫書。但改善計畫書如經本局允許,改善期限亦應自初次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之翌日起算。

第7點

展延期間如遇施工困難、不可歸責事由或符合本局訂定之專案、計畫內容者,得另行審酌給予適當改善期限。
附件 附表一.pdf
附件 附表二.odt
附件 附表三.odt

附表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審查日數處理原則一覽表
限期改善審查項目限期改善審查日數
一、大樓管理組織運作不健全須費時協調者已成立管理委員會(含未報備)下列消防安全設備如未設、拆除、損壞或功能不彰等情形:一、室內(外)消防栓設備:緊急電源、加壓送水裝置、配管、配線、火警綜合盤、消防栓箱、消防水源。二、自動撒水設備(含送水口):緊急電源、加壓送水裝置、配管、配線、自動警報逆止閥、一齊開放閥、末端查驗閥、消防水源。三、水霧滅火設備:緊急電源、加壓送水裝置、消防水源。四、泡沫滅火設備:泡沫原液、緊急電源、加壓送水裝置、消防水源。五、自動滅火設備(固定式或移動式):緊急電源、滅火藥劑、通風換氣裝置、音響警報裝置。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自動或手動):緊急電源、受信總機、配線。七、緊急廣播設備:緊急電源、廣播主機、配線。八、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電源、受信總機、配線、音響警報裝置。九、避難器具。十、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排煙機、排煙閘門。十一、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及緊急電源插座。六十日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九十日
二、維修經費龐大且籌措困難或需分項分次改善者缺失為一項系統設備四十五日
缺失為二至三項系統設備六十日
四項以上系統設備九十日
三、主體設備(如發電機或消防幫浦等)已超過使用期限需汰換者缺失為一項主體設備四十五日
缺失為二至三項者六十日
四項以上系統設備九十日
備註:一、上列審查項目如有二項以上時,得合計檢討其改善期限,惟總計不得逾九十日(以初次開具限改單之檢查日期為起算日)。二、適用政府採購法需上網公告招標或其他行政法令(程序)者,該期間得不計入改善期限。三、本市高火災危險度及收容避難弱者等場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第1、2、6目(醫院、療養院除外)及同條第2款第3(學校教室除外)、6(辦公室除外)、12目】,倘定期檢修不合格申報且經檢查有缺失,其限改期限將不予展延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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