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市有土地提供綠美化作業要點

桃園市 105.04.25 府財用字第1050079846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土地管理效益,並藉公私協力美化環境景觀及防止未利用前衍生占用、衛生或治安等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市有土地為結合利用計畫或在無處分、利用計畫前,本府得同意他人以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或代為整理維護環境(以下簡稱綠美化案件)。

第3點

市有土地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辦理綠美化案件,應與認養人訂定認養契約(如附件一),認養期間每期不得逾二年。
認養人得為機關(構)、法人、自然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綠美化案件於訂定認養契約後,認養人應於適當地點設立定著於土地上之告示牌(如附件二)。

第4點

經同意辦理綠美化案件,管理機關應於本市財產管理系統登錄管理資料,並依規定辦理異動。

第5點

認養人無需向管理機關支付土地使用費,其責任與義務及相關限制如下:
(一)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二)不得供特定人使用,或從事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行為。
(三)不得有建築、施設圍障、設置攤販、廣告物、停車場、堆置或掩埋廢棄物、採取土石、改變原有地形、破壞原有林相或違反法令規定之行為。
(四)施作綠美化或整理維護環境,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負擔全部費用;其施作或維護有損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擔賠償之責;該等費用或賠償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理機關負擔。
(五)認養期間,所種植之花草樹木屬市有,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亦不得要求管理機關支付任何費用或補償。
(六)契約終止時,除地上物為花草樹木外,應於十五日內將土地騰空返還管理機關。逾期返還土地者,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依桃園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繳納自違約日起至實際返還土地日期間之占用使用補償金予管理機關。
(七)認養期間管理機關需自行使用或依法令規定提供他人使用時,認養人不得拒絕。
(八)認養土地仍屬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公共空間,倘因認養人就該認養土地之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而使管理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時,管理機關對認養人有求償權。

第6點

契約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得以書面通知認養人終止契約:
(一)認養人違反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事項。
(二)認養人將土地一部或全部交與他人使用。
(三)認養人有妨礙土地所有權之行為。
(四)認養人請求終止契約。
(五)管理機關有收回市有土地自行管理或另依法處理之必要。

第7點

認養期間,管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土地之使用情形。

第8點

本要點所訂告示牌及認養契約之樣式內容,管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執行現況增修。
附件 附件一:認養契約樣式.odt
附件 附件二:告示牌樣式.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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