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臺南市 111.01.25 府經區字第1110153514號函

第1點

為辦理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申請獎勵容積案件(以下簡稱獎勵案件)之審查作業,設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獎勵容積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申請獎勵容積及其興辦事業計畫書之審查事項。
(二)捐贈空間之審查事項。
(三)爭議之處理事項。
(四)辦理進度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或其指定人選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簡任人員一人。
(二)本府工務局簡任人員一人。
(三)本府地政局簡任人員一人。
(四)本府財政稅務局簡任人員一人。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簡任人員一人。
(六)本府水利局簡任人員一人。
(七)本府交通局簡任人員一人。
(八)都市計畫、建築、財經或法律等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選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4點

本小組視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5點

本小組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第6點

本小組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第7點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有關機關(構)及利害關係人派員列席。

第8點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行政事務。

第9點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0點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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