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令

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

內政部 086.01.17 台(86)內消字第8676011號

本基準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定。

本基準分為緊急發電機設備及蓄電池設備之容量計算兩部分。

緊急發電機設備之輸出容量計算
(一)輸出容量計算之基本原則
1.每一建築物應個別設置緊急電源。但同一建築基地之不同場所,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負載總容量,大於供給其最大場所之負載所需之輸出容量時,得共用緊急電源,由一緊急發電機設備供給電力。
2.一場所設置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時,其輸出之電力容量,須足供該等消防用電設備同時啟動且能同時使用。但於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同時啟動時,設有能按次序逐次於五秒內供給消防安全設備電力之裝置,或消防安全設備依其種類或組合不可能同時啟動或同時使用(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與排煙設備)時,得免計入瞬時全負載投入之輸出容量。
3.消防安全設備應設置能自動供給電力之緊急電源裝置,供常用電源停電時使用。但設置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時,對於消防安全設備之負載投入,準用前目之規定。
(二)緊急發電設備輸出容量之計算
計算緊急發電設備必要的輸出容量,應先依第一目與第二目計算發電機之輸出容量及原動機之輸出容量,由第三目整合發電機輸出量與原動機輸出量,據此結果選定適當之發電機與原動機,並以該發電機組之輸出容量作為緊急發電設備之輸出量。
1.發電機輸出量之計算
發電機輸出量由下列公式計算。
G=RG‧K
G=發電機輸出量(kVA)
RG:發電機輸出係數(kVA/kW)
K:負載輸出量合計(kW)
此時之負載輸出量合計及發電機輸出係數之核算如下:
(1)負載輸出量合計(K)之計算,應依據附錄一。
(2)發電機輸出係數(RG),先算出下列四種係數,取其最大值。各係數之計算,應依附錄二。若負載輸出量合計大而需要更詳細的核算時,應依據附錄三計算。
RG1:定態負載輸出係數,係指在發電機端於定態(steady-state)時,由負載電流而定的係數。
RG2:容許電壓下降輸出係數,係指因電動機啟動所產生之發電機端電壓下降之容許量而定的係數。
RG3:短時間通過電流耐力輸出係數,是指發電機端於暫態(transient-state)負載電流之最大值而定的係數
RG4:容許逆相電流輸出係數,是指負載所發生的逆相電流,高諧波電流成份的關係而定的係數。
2.原動機輸出量之計算
原動機輸出量由下列公式計算
E=1.36RE‧K
E:原動機輸出容量(PS)
RE:原動機輸出係數(kW/kW)
K:負載輸出容量合計(kW)
此時之負載輸出量合計及原動機輸出係數之計算如下:
(1)負載輸出量合計(K)計算,應依據附錄一。
(2)原動機輸出係數(RE),先算出下列三種係數,取其最大值。各係數之計算,應依據附錄四。若負載輸出量合計大而需要更詳細的核算時,應依據附錄五計算。
RE1:定態負載輸出係數,係指由定態時之負載而定之係數。
RE2:容許轉數變動輸出係數,係指暫態下因對負載急變之轉數變動之容許值而定之係數。
RE3:容許最大輸出係數,係指暫態而產生的最大值而定之係數。
3.發電機輸出量與原動機輸出量之整合
由前述1與2計算之發電機與原動機,是否可以組合為緊急發電機組,應先以下列公式所示之整合率(MR)確認,其整合率應大於1。而最適當之組合應於其整合率值為未滿1.5。如果整合率未滿1時應重新計算,增加原動機輸出量,使其大於1。
依照附錄二與附錄四計算時,
MR:整合率。
G:發電機輸出量(kVA)
COSθ:發電機之額定功率因數(0.8)
ηδ:發電機效率(於附錄四ηδ=0.9)
E:原動機輸出量(PS)
CP:原動機輸出補正係數
備註:附錄四中之發電機效率ηδ採用標準值(0.9)計算,對於小型發電機之誤差較大,需以原動機輸出補正係數補正其效率。
(三)其它
1.緊急發電設備輸出量算出結果,應填入附表1至附表4之計算表格,提出送審。
2.既設的緊急發電設備之輸出量,得不修正之。但相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負載輸出量變更時,應依據本基準重新計算,而採取適當之修正措施。

蓄電池之容量計算
1.容量計算之公式
(1)蓄電池容量計算之公式
C:25℃時之額定放電率換算容量(AH)
L:維護因數(MaintenanceFactor)
K:由放電時間T,蓄電池之最低溫度,與容許最低電壓而定的容量換算時間(時),並依電池形式之特性圖(省略)求之。
I:放電電流(A)接尾(Suffix)數字1,2,3,……,n:依照放電電流變化之順序,而加註號碼於T,K,I,如圖1之負載特性例。
使用本公式時,如圖2所示,如負載之特性為:放電電流隨時間增減則需劃分出電流減少瞬間前的負載特性,求出必要之蓄電池容量。由此求出之蓄電池容量之中最大值者,為全體負載必要之額定放電率換算容量。例如圖2所示之負載特性A,B與C點必要之額定放電率換算容量CA,CB與CC之中,最大數值之容量,為全體之負載必要之額定放電率換算容量。
(2)引擎起動用蓄電池容量計算之公式
C:25℃時之額定放電率換算容量(AH)
L:維護因數(MaintenanceFactor)
K:由放電時間T,蓄電池之最低溫度與容許最低電壓而定的容量換算時間(時)。
I:放電電流A(但Im為只將最終電流去除之放電電流I之平均電流如圖3)
2.計算之必要條件
欲求額定放電率換算容量,需先決定下列四項條件。
(1)維護因數
蓄電池因使用時間之經過或使用條件之變動而其容量有所變化。因此為補償容量變化之補正值為L=0.8。
(2)放電時間與放電電流
放電時間為採用預想負載之最大用電時間。放電時,放電電流如會增撿時,則放電末期如有大負載集中,也足以滿足所有的負載,亦即應推測可能實際發生之放電電流,引擎起動用蓄電池之容量計算之放電電流,採用引擎製作廠家之指定值。但若放電時間不明時,則使用圖4之值。
(3)容許最低電壓
各種負載要求之最低電壓中,最大值者為Va,加上由蓄電池與負載間之連接線之電壓降Vc之和即,為蓄電池之容許最低電壓Vb,要求容量換算時間,設容許最低電壓Vd為單一電池之電壓值(含接續板之電壓降),Vd可由下列式求之。
Va:負載之容許最低電壓(V)
Vb:Va+Vc(V)
Vc:蓄電池與負載間之連接線之電壓降(包含電池之列與列間、段與段間跳線之電壓降)(V)
Vd:單一電池之容許最低電壓(V/單一電池)
n:串聯之單一電池數(電池數)
注意:以引擎起動用負載而言,一般的情形是控制回路電壓比起動馬達電壓之要求值為大。
(4)最低蓄電池溫度
蓄電池設置場所之溫度條件應預自推測,決定蓄電池溫度之最低值。一般採用如下之數值:
設置於室內時5℃,特冷地區為-5℃,屋外櫃內時,將最低周圍溫度加5至10℃。如有空調,可以確實保證終目的室內溫度時可以以其溫度為設定值,惟長時間放電時,或停電而停止空調設備之運轉時,需注意室溫會變化。
附件 附表一
附件 附表二
附件 附表三
附件 附表四
附件 附錄一
附件 附錄二
附件 附錄三
附件 附錄四
附件 附錄五
附件 附錄六
附件 圖1至圖4
附件 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