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後巷施作空間不足處理作業要點
第1點
為執行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處理後巷因既有違章建築致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施作空間不足之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3點
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後巷最小施作空間為淨寬度至少八十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高度至少一層樓,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背對背雙側用戶後巷自地界線起,兩側各達四十公分以上,合計淨寬度至少八十公分。但合計淨寬度達八十公分以上,並經主管機關評估可辦理用戶接管且背對背雙側土地所有人均出具同意書者,得不受兩側各達四十公分以上之限制。
(二)單側用戶後巷與其他建物側邊相鄰者,單側用戶後巷自地界線起,淨寬度至少八十公分。
(三)淨寬度不足八十公分者,不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
前項後巷新設之排水溝應施作於施工前原有位置,不得偏移或彎折,且各自之用戶排水設施應設置於其地界範圍內。
第4點
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於後巷施作前,由主管機關邀請用戶召開施工說明會,並由用戶自行興闢留設後巷最小施作空間。
前項說明會,本府工務局得配合派員到場說明違章建築之處理程序。
第5點
為配合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用戶自行興闢留設最小施作空間之相關違章建築拆除及修復費用,應由用戶自行負擔。
第6點
施作空間內之違章建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移請本府工務局配合處理違章建築拆除作業:
(一)經主管機關召開說明會及勸導訪談後,仍不願配合自行興闢留設最小施作空間,致影響周邊用戶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權利或致污水管線不能埋設。
(二)用戶未依限自行興闢留設後巷最小施作空間。
第7點
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作空間內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處理原則如下:
(一)主管機關得邀集本府工務局、各區公所及相關機關(單位)至現場會勘。
(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認定及執行由本府工務局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現場秩序維持,由本府警察局協助。
第8點
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用戶於施工中或完工後再擅自搭建違章建築致影響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維護時,由主管機關移請本府工務局立即依法拆除。
第9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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