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令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防護牆)設置基準

內政部 094.08.26 台內消字第0940091581號

本基準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防爆牆長度應超過設置方位儲存場所建築物牆面長度。其牆腳與儲存場所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公尺。

防爆牆分為鋼筋混凝土製、混凝土空心磚製及鋼板製等三種,並應設置於堅固基礎上,其強度應能承受可能預料之氣體爆炸衝擊,其構造依下表規定:
防爆牆種類厚度高度補強材料及構造
鋼筋混凝土製150 ㎜以上2000㎜以上鋼筋直徑:16㎜以上
隔筋:雙層鋼筋縱橫間200㎜以下
混凝土空心磚製200 ㎜以上2000㎜以上
3000㎜以下
鋼筋直徑:16㎜以上
配筋:雙層鋼筋縱橫間隔200㎜以下,且於空胴部充填混凝土漿。
鋼板製6.0 ㎜以上2000㎜以上角鋼:30㎜×30㎜以上之等邊角鋼
補強:縱橫間400㎜以下
支柱:1800㎜以下之間隔(50㎜×50㎜×5㎜以上方柱)
備考防爆牆之端部或隙角部分須用直徑19㎜以上筋。
防爆牆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筋混凝土製防爆牆之基礎及牆之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規定。
(二)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
1.加固牆:
(1)加固牆應與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本體成直角,其長度自防爆牆側面突出400mm以上、厚度150mm以上、高度不可低於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頂部400mm以上、配置間隔應在3200mm以下(如附圖1)。
(2)加固牆與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之結合處所應一次澆置完成,並於牆體之構組時預設相當於圍牆之厚度以上空間,將現場打設之鋼筋混凝土製之加固牆成L形或T形結合之構造。
2.配筋
(1)插入於加固牆之縱筋及橫筋應為D13(或ψ13mm)以上之鋼筋,橫筋之間隔應在200mm以下並彎鉤在縱筋上。
(2)加固牆之外側端部之縱筋除應固定於加固牆基礎外,應繞過加固牆頂部,彎鉤於牽條位置之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之縱筋。
(3)插入於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牆頂之橫筋應為D16(或ψ16mm)以上之鋼筋。
(4)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之縱筋除應固定在基礎外,並應彎鉤在牆頂橫筋上。
(5)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之橫筋之接頭及固定,應於加固牆位置為之,如在加固牆位置未能取得充分固定長度時,應將橫筋之彎鉤掛在加固牆位置之縱筋。
(6)鋼筋接頭之搭接長度應依下表規定:
接頭固定接頭或固定部分之長度(D:標稱直徑)
異形鋼筋 固鋼
無鉤有鉤有鉤
橫筋
在加固牆位置
接續之情況
縱筋
埋入基礎
之情況
40D以上30D以上30D以上
3.牆縫:牆縫塗裝面應粉刷水泥漿。
4.基礎
(1)應為整體之鋼筋混凝土製之水平基礎。
(2)基礎身高應在350mm以上,埋入深度應在300mm以上。(如附圖2)
(3)基礎之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規定。
(4)混凝土空心磚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八九○五混凝土空心磚」之規定,且不得有龜裂、變形、損傷之情形。
(三)鋼板製防爆牆
1.基礎及牆之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規定。
2.鋼板應施以防銹處理,將鋼板表面清掃,油漆防銹塗料二次後,作修整油漆。

混凝土之配合與強度,除應符合CNS三○九○「預拌混凝土」之規定外,其強度並應符合下表規定:
種     類經過二十八日養生後之抗壓強度
基礎混凝土140 kgf/cm2 以上 
鋼筋混凝土210 kgf/cm2 以上

防爆牆之耐地震力: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耐震設計及解說之相關規定辦理。

防爆牆之耐風壓力: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規定。

防爆牆之設置應與各設備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妨礙火災時之滅火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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