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太陽光電及相關附屬設施地方說明會應注意事項
第1點
為規範本市轄內太陽光電業者辦理地方說明會應遵循事項,以落實電業登記規則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依前開規則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施工許可之地面型(含水面型)太陽光電案場或其附屬建置升壓站或儲能設備(光儲)者。
第3點
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得免辦理地方說明會,如基於敦親睦鄰主動辦理者應依循本注意事項辦理,俾憑本局納入地方政府審查意見。
第4點
申請人辦理地方說明會,除應依電業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外,亦應符合下列事項︰(一)為落實地方溝通,說明會之舉辦應以里為單位,於發電設備、升壓站或儲能設備(光儲)所在里辦理地方說明會,並於所在地里辦公室或說明會場地張貼會議資訊。
(二)申請人應於說明會辦理日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電業管制機關(經濟部能源署)、臺南市政府、臺南市議會、所在地選舉區立法委員及轄區議員、所在地區公所及里長,並將說明會資訊刊登於電業管制機關指定之網頁或可供公眾閱覽之公開網頁。受通知之機關或人員無法出席得委由代表人出席。
(三)地方說明會通知書應載明舉辦說明會之法令依據、日期、地點、計畫名稱(含期別)、案場資訊(含設置型態、裝置容量、設置範圍)、網頁資訊連結等。如說明會係採多場次辦理者,應敘明各場次之辦理內容以及歷次辦理情形,以利辨別區分。
(四)地方說明會應全程錄影、錄音及文字方式記錄,並於辦理日後三日內將錄影資料上傳至公開網頁,且自辦理日起十四日內受理民眾書面意見,民眾得於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並載明姓名、電話及地址。
(五)申請人應於說明會辦理日後三十日內,將說明會會議紀錄、簽到表、民眾意見回復上傳至公開網頁,並將說明會辦理內容、網頁連結資訊函送相關機關及人員。
第5點
依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四次定期會決議要求,請申請人辦理地方說明會應避開議會開議期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日全時段,以利地方民意代表出席。
第6點
申請人提送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前,應先完成地方說明會;辦理施工許可前之地方說明會,應先取得土地使用許可核准文件(如農業容許、土地容許、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計畫等)。申請人依電業登記規則舉辦之說明會未依前開程序辦理者,應補辦說明會。
第7點
本注意事項公告實施前,申請人已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電業籌設或擴建許可、施工許可者,不受本注意事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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