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要點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土地之取得所有權、設定或徵收地上權及註記於土地登記簿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市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之土地,依附表所定之處理原則辦理。
附表一
| 使用土地情形 | 土地類別 | 處理原則 |
| 穿越土地之上空 | 私有土地 | 一、須變更用地類別為供捷運使用者:協議取得土地所有權。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提供土地設定地上權且經本府核准者,得以設定永久地上權方式辦理。協議不成或無法設定地上權時,徵收所有權。二、無須變更用地類別者:墩柱使用之土地,協議取得土地所有權。協議不成時,徵收取得所有權。其他土地,協議設定地上權。協議不成時,徵收取得地上權。 |
| 公有土地 | 除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無須取得地上權或註記於土地登記簿外,其他土地以撥用或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 |
附表二
| 使用土地情形 | 土地類別 | 處理原則 |
| 穿 越 土地 之 地下(無須變 更 土地 使 用分 區 或用 地 編定) | 私有土地 | 一、屬道路、河川、溝渠、涵洞、堤防、公園及其他等公共使用之土地:(一)無須於地表施工之土地,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二)須於地表施工,於完工後回復原狀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或協議取得土地所有權。協議不成時,徵收取得地上權。二、非屬前點公共使用土地,協議設定地上權。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協議不成時,徵收取得地上權。 |
| 公有土地 | 除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無須取得地上權或註記於土地登記簿外,其他土地以撥用或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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