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臺南市 114.09.22 南市工養一字第1141293311號函

第1點

為加強本局橋梁之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適用之範圍,包含本局主管之車行橋梁、車行地下道、人行天橋。

第3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常巡查:指平時於日、夜間,以目力巡視橋梁異狀、損傷。
(二)定期檢測:指定時利用徒步、攀登方式或特殊機械車輛,對橋梁所有構件實施全面檢測,及確認經常巡查記錄之橋梁異狀、損傷。
(三)特別檢測:指災害或重大事故後,可能損傷橋梁結構所做之不定期檢測。
(四)定期維修:指對定期檢測結果評等為U≧3之橋梁構件辦理修繕。

第4點

經常巡查由各橋梁養護單位辦理,頻率以每座橋每季至少巡查一次為原則,養護單位得視橋梁狀況增加巡查頻率。巡查項目請參考附表一,各單位得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特殊、複合式或超長橋梁之巡查頻率得由養護單位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第5點

檢測頻率如下:
(一)定期檢測:新建橋梁應於完工使用後二年內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嗣於二年內應再為定期檢測。
(二)特別檢測:於重大事故、颱風、大豪雨、地震(5級以上)等災害發生後、巡查發現異狀或本局認為必要時辦理之。
特殊、複合式或超長橋梁之檢測頻率得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第一項檢測成果資料須上傳輸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車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或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

第6點

定期維修頻率以不超過兩年為原則,並得視經常巡查、特別檢測結果,隨時辦理必要性之維修。
定期維修成果資料須上傳輸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車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或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

第7點

依交通部及內政部「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評鑑作業」評等結果,予以獎勵或議處。
(一)檢測類,承辦人員及業務主管依下列等級獎勵或議處:
1.優良:小功一次。
2.佳:嘉獎二次。
3.尚可:嘉獎一次。
4.待改善:口頭告誡。
5.亟待改善:申誡一次。
(二)維修類,承辦人員及業務主管依下列等級獎勵或議處:
1.優良:小功一次。
2.佳:嘉獎二次。
3.尚可:嘉獎一次。
4.待改善:口頭告誡。
5.亟待改善:申誡一次。
附件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橋梁巡查記錄表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橋梁巡查照片記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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