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異動處理程序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轄內之非都市土地,經公告編定並實施使用管制後,辦理變更編定、更正編定、註銷編定、補註用地別及補辦編定等異動業務,為統一本府及所轄各地政事務所之作業程序及處理依據,特訂定本程序。
第2點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應辦理異動之種類如下:
(一)變更編定:政府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因興辦事業需要,經核准事業計畫改劃使用分區或變更使用地類別者。
(二)更正編定:因編定錯誤或於使用編定結果公告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之規定,於編定後提出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註銷編定:因列入都市計畫範圍內經核定公告,註銷範圍內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劃設範圍後提供計畫範圍圖、冊資料,註銷範圍內用地編定,並變更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
(四)補註用地別:因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經辦竣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後,依查定結果辦理補註用地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二)編定原則表辦理補註使用地。
(五)補辦編定:因新登記土地或遺漏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者。
(六)檢討變更:因符合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七點之規定,得隨時辦理分區及用地檢討變更者,以變更編定為登記原因。
第3點
各類編定異動辦理程序如下:
(一)變更編定:
1、申請變更編定者:
(1)本府受理申請案,經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編定異動手續。如係核准土地之部分者,應一併通知申請人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2)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變更編定函件,應即依核准變更範圍辦理變更編定登記及知會地價課;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函報本府備查,且將變更編定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區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2、因徵收或撥用核准變更編定者:
地政事務所於接獲公告徵收或核准撥用函件,應即依土地徵收清冊或撥用函件辦理變更編定登記及知會地價課,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函報本府備查,並將變更編定結果通知需(用)地機關、區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二)更正編定:
1、申請更正編定者:
(1)由本府受理申請或地政事務所發現編定錯誤函報本府,均應附更正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編定異動手續。如係核准土地之部分者,並應通知申請人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分割登記。
(2)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更正編定函件,除辦理更正編定登記及知會地價課外,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函報本府備查,且將更正編定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區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2、非都市土地因分割、合併、面積更正、地籍圖重測、土地滅失、回復、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登記錯誤或遺漏之更正等土地標示變更,經依規定登記完畢,應由地政事務所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及知會地價課後函報本府備查,並將更正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區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三)註銷編定:
1、地政事務所於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界發布辦竣逕為分割登記後函報本府,經本府依法核定,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編定異動手續。
2、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註銷編定函件,除辦理註銷編定登記及知會地價課外,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函報本府備查,且將註銷編定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區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四)補註用地別:
1、經山坡地保育利用主管機關查定為宜農牧地、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者:
(1)本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主管機關提供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清冊,函知地政事務所依其查定結果辦理補註用地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等編定異動手續。
(2)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補註用地別函件,除辦理補註用地別登記及知會地價課外,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函報本府備查,且將補註用地別編定異動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區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2、山坡地土地經辦竣可利用限度查定後,列為不屬查定範圍或其他者:
(1)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清冊內列為不屬查定範圍或其他之土地,地政事務所應函報本府核定。
(2)經本府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補註用地別編定異動手續。
(3)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補註用地別函件後,辦理程序同前目。
(五)補辦編定:
1、新登記土地之補辦編定:
(1)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第一次測量登記確認地號及面積後,以地用處理系統繕製編定圖一份,編定圖面並標示土地周圍使用分區,及提供地籍正圖或現況資料,函報本府核定。
(2)第一次登記土地如經本府農業局查明位於法定山坡地範圍,應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補辦編定登記為暫未編定用地,並通知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如非屬於法定山坡地範圍,則由本府辦理補辦編定作業,經本府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補辦編定異動手續。
(3)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補辦編定函件,除辦理補辦編定登記及知會地價課外,並於地用處理系統異動後函報本府備查,且將補辦編定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區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釐正稅籍。
2、遺漏編定之補辦:
(1)本府受理民眾申請或地政事務所清查時發現遺漏編定之土地,應由地政事務所以地用處理系統繕製編定圖一份,編定圖面並標示土地周圍使用分區,及提供地籍正圖或現況資料,函報本府核定。
(2)經本府依法核定後,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補辦編定異動手續。
(3)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核准補辦編定函件後,辦理程序同前目。
(六)劃定或檢討變更:
1、製作不小於五千分之一分區套繪編定圖及編定清冊各一式三份,並應一併提供編定清冊及編定圖電子檔;圖冊製作參照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暨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工作手冊之規定繕造後,送本府審核。
2、經本府會同相關單位檢查劃定或檢討變更成果符合規定後,將編定圖籍資料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後,送交專案小組審議,並經審查通過後,由地政事務所製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套繪經建版地形圖、土地使用編定圖套繪分區圖、土地使用編定清冊及各種使用地面積統計表等各一式六份,送交本府陳報內政部核備。
3、經內政部准予核備後,由本府函知轄區公所辦理編定成果圖冊公告三十日;另副知地政事務所於相關圖冊公告期滿後,辦理登記及編定異動結果通知。
4、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本府通知函件,除公告期間因遺漏或錯誤提出申請更正案件,應俟處理完畢後再據以登簿外,其餘應於公告期滿後依據土地使用編定清冊辦理登記及知會地價課,並將編定異動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區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
第4點
繪製編定圖:
(一)編定圖以一千二百分之一或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圖幅為單位(得視編定範圍大小調整比例尺),並預留裝訂線,以供裝訂成冊。
(二)補辦編定之該筆或分區,除標明該筆外,其周圍相關之其他土地或分區界線亦應標示明確。
(三)編定圖應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著色。
(四)編定圖以地政事務所為單位編列號碼並加蓋繪製日期,並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核章。
第5點
本府對所轄各地政事務所依本程序辦理之事項,得隨時派員抽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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