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辦理違反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桃園市 105.04.01 府消秘字第1050075238號

第4條

嚴重違規場所均未標示避難逃生路線圖。
九千元一萬八千元三萬元三萬元一般違規場所部分未標示避難逃生路線圖。
六千元一萬二千元二萬四千元三萬元場所避難逃生路線圖尺寸錯誤。
2

第5條

場所特殊照明及音響設備,未具緊急狀況時可先行中斷並立即恢復原有照明及緊急廣播之功能。
場所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未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損壞或功能不符。
一萬二千元二萬四千元三萬元三萬元3

第6條

嚴重違規場所均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九千元一萬八千元三萬元三萬元一般違規場所部分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或設置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故障、裝置錯誤。
六千元一萬二千元二萬四千元三萬元4

第7條

嚴重違規場所均未設置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
九千元一萬八千元三萬元三萬元一般違規場所部分未設置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六千元一萬二千元二萬四千元三萬元場所設置之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故障或裝置錯誤。
5

第10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消防局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所為之檢查。
三千元六千元一萬二千元一萬五千元
附件 附表.pdf

附表一

項次違反法條違規事實按次處罰裁罰金額(新臺幣)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以上
1第 四條嚴重違規場所均未標示避難逃生路線圖。九千元一萬八千元三萬元三萬元
一般違規場所部分未標示避難逃生路線圖。六千元一萬二千元二萬四千元三萬元
場所避難逃生路線圖尺寸錯誤。
2第五條場所特殊照明及音響設備,未具緊急狀況時可先行中斷並立即恢復原有照明及緊急廣播之功能。場所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未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損壞或功能不符。一萬二千元二萬四千元三萬元三萬元
3第六條嚴重違規場所均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九千元一萬八千元三萬元三萬元
一般違規場所部分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或設置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故障、裝置錯誤。六千元一萬二千元二萬四千元三萬元
4第七條嚴重違規場所均未設置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九千元一萬八千元三萬元三萬元
一般違規場所部分未設置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六千元一萬二千元二萬四千元三萬元

附表二

場所設置之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故障或裝置錯誤。
5第十條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消防局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所為之檢查。三千元六千元一萬二千元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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