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審查機構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

臺南市 114.06.16 南市工使二字第1140794099號函

第1點

為規範本市審查機構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與查驗業務,並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第2點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審查機構:指符合管理辦法第六條所定之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
(二)簡易室內裝修:指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室內裝修。

第3點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與竣工查驗,應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本規範規定,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本局核備;修正時,亦同。

第4點

審查機構應指派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人員辦理審核及查驗業務,並應事先造冊報請本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5點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管理辦法規定審查下列項目:
(一)設計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應註明其使用材料種類、防火時效及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與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及耐燃級數;天花板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有破壞或妨害消防安全之情形。
(五)未檢具室內裝修材料證明文件者,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於圖說上標明位置、面積、材質及耐燃級數,並予簽證。

第6點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勘查現場,並依管理辦法審查下列項目:
(一)竣工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或經濟部檢驗合格之裝修材料,並檢附證明文件。
(三)裝修材料未逾認可有效期限。
(四)裝修成果之現場照片。

第7點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者,審查人員應於申請圖說簽章;未合格者,申請人應自審查機構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或復審仍未符規定者,審查機構得予以駁回,並副知本局。

第8點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者,申請人應自核發許可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工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未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併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辦理者,施工期限依該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有效期限辦理。
(二)裝修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或具其他特殊情形,經檢具理由向本局申請核准者,施工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二年。

第9點

竣工經查驗合格者,查驗人員應於檢查表簽證;未合格者,申請人應自審查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修改;屆期未完成修改或查驗仍未合格者,審查機構應報請本局查明處理。

第10點

依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申請簡易室內裝修者,其程序如下:
(一)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審查機構申報施工。
(二)消防安全設備應由消防設備師簽證;其文件副本應送本府消防局備查。
(三)施工完竣後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查驗簽章。
前項第二款消防安全設備,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簽證;其期限至消防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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