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橋梁附掛管線管理要點

桃園市 111.11.28 桃工養字第1110048236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輸油及其他管線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管線機構)於本局及桃園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轄管之橋梁附掛管線,維護橋梁結構安全及市容,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
橋梁附掛管線之管理機關,桃園市境內之市、區道及路寬十五公尺以上道路橋梁為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其他市區道路橋梁為各區公所。

第3點

管線機構申請於橋梁附掛管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佈設路線圖、使用橋梁位置圖,並應標註佈設長度。
(四)設計平面圖、剖面圖、引上管及設施物設置位置圖等施工圖說。
(五)結構計算書(含橋梁結構安全證明),並應經專業技師簽證,或經管理機關同意之相關文件。
(六)管線機構如為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固定通信網路等管線機構,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建設階段或營運階段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4點

橋梁附掛之管線,應佈設於管線槽架內,如無既有管線槽架,管線機構應自行建置,且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線通過橋梁,應沿縱向附掛,不得直接橫越橋梁。
(二)管線應沿槽架固定附掛,不得下垂、懸空、交錯或糾結。
(三)經管理機關認定有縮小管線固定間距之必要,管線機構應於管線槽架間增設定設施。
(四)經核准附掛之管線,應每隔二十公尺與橋梁兩端標示管線機構名稱及核准字號,外觀並應以標籤標記。

第5點

管線機構附掛管線工程完成後十日內,應向管理機關申報查驗,查驗不合格者,管理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及為必要之處置。

第6點

管線機構經核准附掛之管線,每年應辦理自主檢查,並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將自主檢查結果提報管理機關備查,由管理機關辦理不定期巡查。

第7點

經核准附掛之管線,管線機構有延長管線附掛期限之必要者,應於核准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如未申請或經審查不同意者,應於核准期限屆滿後十四日內拆除,並提送拆除後照片,如造成橋梁受損應自行修復。

第8點

管線機構於所轄管橋梁附掛管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管理機關通知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者,管理機關得拆除之,其拆除、運棄費用及有關損害賠償,得向該管線機構追償之,管線機構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一)未經核准。
(二)附掛位置與核准附掛範圍不符。
(三)設置核准以外之物品。
(四)未於核准期限屆滿後十四日內拆除附掛之管線。
(五)自主檢查結果與管理機關巡查結果不符。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一年內累計達二次或情節重大者,或違反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且情節重大者,自查獲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於違規地點之行政區附掛管線。

第9點

橋梁附掛之管線使用期間,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因工程需要,經管理機關認定有拆遷必要者,得要求管線機構配合將附掛之管線拆遷。但遇突發事故須緊急處理者,得要求管線機構立即配合拆遷,未能配合拆遷者,管理機關得派員移除。
前項規定,因管線拆遷或移除所衍生之費用及所受損失,管線機構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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