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審查收費標準

臺中市 103.09.19 府授法規字第1030184711號

第1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審查作業,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3條

申請本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審查時,應繳納審查費用。未繳納者,不受理其申請。
本特定區內公有建築及公共工程免收審查費用。

第4條

審查費用計算標準如下:
一、申請建築之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建築戶數為三戶以上之基地,且非屬公共工程之申請案:
(一)總工程造價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每案徵收新臺幣五萬元。
(二)總工程造價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每案加徵總工程造價千分之一審查費。
二、第二種遊憩區及第三種遊憩區之整體景觀規劃審議:
(一)申請基地面積五公頃以下者,每案徵收新臺幣五萬元。
(二)申請基地面積超過五公頃者,每案徵收新臺幣十萬元。
三、本特定區內入口意象及重要交通節點,經本府認定應特別管理維護之地區,每案徵收新臺幣五萬元。
四、第二種遊憩區、第三種遊憩區應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申請改為繳交代金之案件,每案徵收新臺幣五萬元。
五、第三種遊憩區法定空地申請作為大型車輛停車位之案件,每案徵收新臺幣五萬元。
六、已核准之申請案辦理變更設計者,每案徵收新臺幣五萬元。

第5條

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後,不得要求退費。
前項費用如有溢繳或誤繳規費,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審查收費標準1030919訂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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