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委託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協助辦理建造(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簽證項目抽查後審查作業須知

臺南市 114.09.08 南市工管二字第1141247829號 函

第1點

為落實簽證制度並提升建築設計品質,爰依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第二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委託臺南市之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建築師公會)協助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後之協助審核(以下簡稱協審)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第2點

本須知適用範圍為建築師設計簽證,並經核准建造(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之抽查案件。

第3點

建築師公會受本局委託辦理抽查案件之審核時,應組成協審小組執行本須知之工作項目。
前項協審小組成員應由建築師公會造冊報請本局核備後方得擔任,協審小組成員如有變動亦同。

第4點

協審日期及地點由本局指定之。

第5點

協審小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始得擔任之:
(一)建築師公會所屬建築師開業二年以上或開業前曾任職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直轄市、(市)政府或其他建管行政機關。
(二)其服務年資與開業年資合計滿二年以上,並簽署建築師公會訂定之「建築師公會辦理建造(雜項)執照抽查案件協審自律公約」者,始得參加該建築師公會協審小組。

第6點

協審小組成員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協審建築師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該案件之起造人或設計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7點

建築師公會應於接到本局當月造冊抽查案件後,自隔日起排序協審,並應於七日內完成審核,結構(或設備)複雜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延長為十四日。

第8點

建築師公會辦理協審時,應逐案依「臺南市工務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抽查審核表」所訂項目逐項審核,並填寫抽查結果及簽章,必要時得通知起造人或設計建築師出席說明或委任他人代理說明。

第9點

為使協審小組順利運作,建築師公會應另訂協審自律公約,作為辦理協審建築師共同遵守之準則,並送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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