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施工品質及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第1點
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以提升工程品質,預防工程災害發生,爰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及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設置工程施工品質及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及職業安全衛生督導事宜,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協助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本局就本局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及專門委員派(兼)之;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督導小組日常事務,由本局工程企劃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幫工程司以上層級人員,於個案工程實施督導時派(兼)之,並於完成督導工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依工程性質聘請工程專業人士、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進行督導工作時,由召集人擔任領隊;召集人因故不能擔任時,或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名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3點
本小組督導範圍為本局自辦、代辦或委辦工程標案。
第4點
本小組督導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並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逕往督導。
本小組辦理工程督導時,其專案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施工廠商應充分配合,準備工程基本資料,並備妥取樣設備機具。廠商並應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及相關費用負擔依契約之規定。契約未規定者,而經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單位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第5點
本小組應就下列工程應加強進行督導:
(一)特殊工法。
(二)標案管理系統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工程或進度異常案件。
(三)決標金額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四)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人員交辦抽查者。
第6點
本小組督導作業程序如下:
(一)期前作業:
1.安排督導行程:由本小組排定督導行程通知主辦單位轉知監造單位及廠商準備相關資料及機具,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到場說明。
2.督導成員分派:由召集人指派二至三位小組委員負責工程督導事宜。
(二)現場作業:
1.工程簡報:簡報以口頭或書面報告為原則,需將工程內容含書面圖說、契約金額、進度、團隊人員等基本資料清楚說明,以利了解工程概況。
2.現場施工查驗:以主體結構及水電工程之進度及施工品質為主,並包含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及工地環境管理及相關事項,其督導結果載明於督導紀錄。小組委員針對執行現場施工查驗如有發現相關缺失得指示工作人員拍照存證。
3.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其內容及項目,準用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查核注意事項辦理。有關施工安全衛生實施與落實可參照「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查驗表」(詳附表)。
4.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鑽心取樣試驗或其他施工材料取樣試驗:
(1)取樣位置:由本小組委員會同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選擇適當位置抽驗,混凝土每組鑽心取樣至少五個試體;瀝青混凝土厚度及壓實度試驗至少五個試體。試體應由本小組抽驗之委員會同工程主辦單位或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指派相關成員共同簽認。
(2)試驗方式:依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驗作業要點辦理。
5.品質檢討會:
(1)本小組委員提出缺失改善意見,廠商答覆缺失改善事項,本小組進行扣點或評分會議作業。
(2)本小組督導作業為查核作業之一環,扣點部分參照「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之扣點範圍,準用「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依契約規定由本小組委員辦理扣點,經領隊裁決後當場宣布並作成紀錄,扣點罰鍰應至工程主辦單位辦理繳納,其繳納證明並應回覆連同督導缺失改善文件辦理;評分部分除專案計畫依該計畫內容辦理外,準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紀錄表」評分。
(三)改善追蹤作業:
1.針對工程品質及職業安全衛生缺失應改善事項通知工程主辦單位,受查工程主辦單位需於要求期限內將改善結果,併同改善前、中、後之照片送本小組核辦,以函復日為準,若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且未敘明原因申請展延者,得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處理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案件補充規定」辦理逾期之處置,經辦理稽催作業,應檢討責任歸屬並對相關工程主辦單位及承辦人員酌以列入年度考績考核依據。
2.為追蹤檢討改善情形,本小組必要時得派員再予督導。
3.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含未同意展延期限)者,工程主辦單位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本小組得視實際情形通知工程主辦單位撤換監工人員及施工廠商之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或品管人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7點
本小組運作所需之施工督導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第8點
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得會請本局政風室、會計室派員共同督導。
第9點
本小組辦理督導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假藉督導之名,妨礙本局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督導之便,蒐集與督導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督導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督導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其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第10點
督導工程缺失及改善結果視為採購文件,應予併同工程估驗文件保存。
第11點
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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