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所轄產業園區景觀及建築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第1點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進駐所轄產業園區景觀及建築物規劃、設計,設置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所轄產業園區景觀及建築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內所稱本局所轄產業園區,係指本局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之非都市計畫土地範圍內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
第3點
本小組成員如下: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工業區科科長。
(三)本府農業局森林及自然保育科科長。
(四)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科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地景規劃工程科科長。
本小組由本局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工業區科科長擔任副召集人,工業區科專員擔任執行秘書。
第4點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局所轄產業園區核准租售工業區土地之建築物興建使用規定事項:退縮規定、開放空間留設、停車空間設置、道路、栽植及景觀綠化、綠覆率、植栽密度等設計規劃。
(二)其他有關工業區景觀及建築物相關事項。
第5點
本小組審查機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得視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ㄧ人擔任。
第6點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第7點
本小組應有委員(或代理人)二分之ㄧ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審查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8點
本小組會議時,本局工業區科或有關單位應視需要派員列席。
第9點
申請租購本局所轄產業園區土地之景觀及建築興建與變更,應向本局工業區科提出,彙轉本小組審查。
第10點
本小組委員對於會議內容應予保密。
本小組委員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第11點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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