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建築工程災變突發事件緊急處理作業程序

臺北市 102.09.24 (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2984901號

第1點

為加強確保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與公共衛生,迅速處理建築工程災變突發事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2點

建築災變發生時應由承造人通知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監造人、營造業技師、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建築師公會)、及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營造公會),指派專人會同協助處理災變發生時之緊急處理事項。

第3點

建管處於獲悉災變發生時,應立即會同建築師公會、營造公會組成專案處理小組,並由建管處負責主持(建管處由副總工程司、施工科科長、股長、承辦員、結構審查人員組成),必要時得請相關技師公會協助之。

第4點

專案處理小組會勘現場時應查詢災變關係人,並作成記錄。並得視情況需要通知治安、交通、道路、管溝及電信、電力、瓦斯、自來水等主管機關會同現場處理。

第5點

專案處理小組應依災變情形會同有關單位處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緊急疏散。
(二)管制交通。
(三)治安防範。
(四)公共設施之搶修。
(五)緊急搶救與穩定安全措施。

第6點

災變緣起人應於三日內委託鑑定機構鑑定,鑑定機構並應於一週內提出災變原因及責任之初期報告。

第7點

專案小組所為之處理措施,由建管處管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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