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補助要點
第1點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促進本市復興區深度旅遊及提升住宿能量,對於透過建物結構安全鑑定方式設立登記之部落民宿給予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補助對象:桃園市復興區透過建物結構安全鑑定方式設立登記並於當年度完成備查之民宿,惟當年度核准設立之民宿,不納入補助對象。
第3點
申請程序及補助期間:申請者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郵戳為憑)提交當年度辦理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消防安全設備及請領補助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之權利。
第4點
補助條件及補助基凖:每家民宿於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及消防安全設備文件經桃園市政府同意備查後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若前揭費用合計不足新臺幣一萬元,依實際支出金額為限。本補助每家民宿每年以一次為限。
第5點
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須檢具相關書面申請文件,並於當年度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郵戳為憑)寄至「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並註記「申請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補助」。
(二)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
2、消防安全設備文件。
3、申請函。
4、切結書。
5、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6、民宿登記證所載經營者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7、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費用之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如檢附發票者請登打民宿統一編號(有申請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者);如檢附收據者請載明民宿名稱。
8、同意書(指定匯款帳戶戶名與民宿經營者不同時需檢附)。
(三)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檢附之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申請者提供之帳戶,不另行函文通知。
第6點
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者配合調查。
第7點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第8點
申請者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僅能擇一辦理,重複請領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第9點
本要點之補助視年度補助預算來源及執行情形,得提前公告停止。
該年度未核編前項預算支應時,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10點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第11點
本要點後續相關補助說明於本局網站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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