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施工中新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

臺中市 101.07.24 中市都違字第1010097159號函

第1點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遏止施工中新違章建築之產生,特訂定本規定。

第2點

稱施工中新違章建築者,謂查報時正施工中,其結構體或牆壁尚未完成之建築物。

第3點

施工中新違章建築經查報認定後,都發局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勒令違建人立即停工外,並採取即時強制拆除。

第4點

施工中新違章建築應執行拆除,違章拆除人員依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所載違建範圍及內容執行拆除。

第5點

施工中新違章建築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送達後,應於六十日內執行拆除。但結構堅固或面積龐大或情況特殊者,不能於六十日內拆除完畢,拆除人員應將查報資料及執行情形造冊管理,並追蹤至拆除完畢為止。

第6點

經勒令停工之施工中新違章建築,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7點

施工中新違章建築經拆除後,依規定檢附拆除前、拆除中及拆除後照片,作成紀錄及違章建築拆除結案單,辦理結案。

第8點

本規定之施行日期,由都發局另定之。
附件 1010801臺中市施工中新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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