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營利電動汽車充電設備設置需申請辦理路邊停車場廢止或橫越人行道斜坡道設置協審原則

新北市政府 115.02.24 新北府經綠字第1150267399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營利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以下簡稱設備)設置於無附屬於其他業別之土地,而具有辦理路邊停車場廢止或橫越人行道斜坡道設置之申請需求時,其設置場域之健全營運,並提升審議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原則之適用對象為申請辦理路邊停車場廢止或橫越人行道斜坡道設置之設備設置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第3點

本原則協審機關權責項目分工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有關電業法、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台電公司營業規章、用電場所及專任電器技術人員管理規則及國家標準自願性產品驗證等相關業務。
(二)本府工務局:有關建築法、涉及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等相關業務。
(三)本府消防局:有關消防法、設備防火間距、消防設備標示及場域消防安全等相關業務。
(四)本府交通局:有關停車場法、交通影響、場域車流動線、進出口動線、停車位置大小等相關業務。
(五)本府地政局:有關依區域計畫法及國土計畫法等土地使用管制法令等相關業務。
(六)本府城鄉發展局:有關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書規定等土地使用管制法令等相關業務。
(七)本府農業局:有關保安林地、漁港區域、漁業權區域、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山坡地、自然地景、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野生動物保護區、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特定水土保持區等相關業務。
(八)本府環境保護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飲用水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噪音管制等相關環保業務。
(九)本府水利局:有關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集水區、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河川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出流管制計畫、聯外排水規劃等相關業務。
(十)本府觀光旅遊局:有關新北市市級風景特定區等相關業務。
(十一)本府文化局:有關新北市市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考古遺址、史蹟等相關業務。
(十二)本府養護工程處:有關臨接公部門養護道路等相關業務。

第4點

申請人應於設備設置前,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局,並由本局依前點規定送請各協審機關審議:
(一)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同時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計畫書(如附件)。
(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分區證明書(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地籍圖申請部分應以著色標明)。
(四)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五)計畫用地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印於 A3 紙張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
(六)電動汽車充電設備自願性產品驗證。
(七)電動汽車供電設備檢定合格單。
(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用電圖審結果證明文件。
(九)基地、取消路邊停車場位置、新增橫越人行道斜坡道位置等現況照片。
(十)新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https://www.ntchgis.ntpc.gov.tw/Involve/Identity/Account/Login_Ntpc )查詢結果。倘位於文化資產等環境敏感地區範圍內,應取得其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十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https://eland.nlma.gov.tw/seportal)查詢結果。倘位於環境敏感地區範圍內,應取得其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十二)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河川區域或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應取得其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十三)位屬風景特定區範圍內,應取得其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十四)防火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耐燃級材料認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六)可燃物切結書。
(十七)其他經協審機關審認為必要之文件。

第5點

申請人之文件有缺漏者,應命其於二十日內補正,無法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本局得退還申請文件。

第6點

本原則相關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會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至現場查驗。

第7點

本局應將協審結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辦理路邊停車場廢止或橫越人行道斜坡道設置申請之權責機關。
協審結果均符合規定者,申請人應自收受協審結果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辦理路邊停車場廢止或橫越人行道斜坡道設置;屆期未申請者,原協審文件失其效力。
附件 附件 無附屬於其他業別之土地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備需申請辦理路邊停車場廢止或橫越人行道斜坡道設置計畫書撰寫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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