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人民申請案件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桃園市 104.06.30 府水綜字第1040023021號函

第1點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人民各項申請案件審查之公正性及專業性,規範各項申請案件審查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局受理各項人民申請案件,需組成審查小組之類別如下:
(一)河川區域一般案件使用。
(二)區域排水一般案件使用。
(三)排水計畫審查。
(四)溫泉開發許可審查。
本局得依業務需要,就前項案件類別個別或合併組成審查小組。

第3點

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檢視申請案件資料。
(二)提供專業意見。
(三)研擬修正建議。

第4點

審查小組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外聘委員至少二人,由局長派(聘)任之,並從中指定召集人一人。

第5點

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內聘委員得視職務異動,由局長改派之。外聘委員得依據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另如係由30 公里以外遠地前來本機關開會者,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第6點

審查小組得視案件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7點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因故未出席而事前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之委員,得計入出席人數,但實際出席委員未達二人時,不適用之。

第8點

審查小組委員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委員未自行迴避,召集人得命其迴避。

第9點

審查小組視案件需要,得要求申請人列席說明。

第10點

審查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相關科室負責。

第11點

審查小組所需經費,由相關科室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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