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實施容積管制前之建造執照申請變更設計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八條審查作業原則

新北市政府 100.06.28 北府工建字第1000632817號

第1點

山坡地建築基地之開發,若因配合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山坡地生態保育、環境品質、防災安全等各項整體發展政策,以避免過度或不良之建築開發行為為目的,以防止對基地安全、環境景觀及自然生態產生負面之影響。經申請人就設置開放空間等公益設施之需求與必要性提出申請,確認基地情形特殊,斟酌技術、環保之可行性,及山坡地保育、景觀需求,且能兼顧安全,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專案審查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者,於必要範圍內,建築物高度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放寬。

第2點

適用範圍:
(一)新申請案件不適用本審查作業原則:依現行規定,高度限制為不得高於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商乘三點六再乘以二,該條文修訂之初應已整體考量並已酌予放寬,應無適用之必要。。
(二)限實施容積管制前領有建造執照案件,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辦理變更設計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1、原申請時基地條件係得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廢止)、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廢止)提出申請者。
2、基地條件仍符合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者。

第3點

法令適用: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或領有建造執照,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依申請變更設計時法令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時,以不增加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及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不移到地面以上樓層者,得依下列規定提高或增加建築物樓層高度或層數,並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檢討建築物高度,適用山坡地建築專章之建築物,同時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檢討建築物高度。
(二)建築基地若位於現行規定須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者,應先報經本府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4點

審查程序:
(一)本府針對山坡地開發安全、都市景觀與城鄉風貌及開放空間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予以審查。
(二)申請單位須檢具申請圖說(包括配置圖、各層平面、剖面、立面圖、變更設計前後之量體變化圖說)、構造特殊需求之理由暨說明書、並就開放空間之公益性、必要性製作完整說明書後提審,並由審查委員會就其開放空間之公益與必要性予以審議是否同意其放寬高度、及允許放寬之範圍。
(三)由本府工務局(建照科)受理申請,具體述明案情後提送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適用開放空間案件)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適用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以及山坡地加強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就審查基準、放寬範圍等原則予以審查(得依建築法第二十條規定,邀請內政部營建署出席指導)後,依審查決議內容辦理後續事宜。

第5點

審查基準:
(一)所稱公益性與必要性之公共開放空間,除應說明建築基地開發對周圍(基地相鄰街廊)環境影響之檢討、公共開放空間設施內容、用途與建築物使用需求之說明外,應依下列事項檢討其設置:
1、公共開放空間之配置基準,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基地內之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應考量與相鄰開放空間或空地連接並儘量銜接視野優良之公共開放空間。
(2)公共開放空間應面臨道路留設,對道路具有良好之可視性,且應至少一處為廣場式。
(3)公共開放空間之配置,應就整體市容景觀與活動功能等考量集中配置並應考量民眾駐留休憩之場所與設施之提供,及依地區公眾使用需要設置座椅。
(4)公共開放空間內燈光配置應整體規劃,提供公眾使用舒適、安全必需之照明。
2、起造人應按該建築申請案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提撥一定金額,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專戶儲存,並負責管理運用。公共開放空間興闢完竣,申請使用執照時,起造人應檢附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執行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管理單位名稱、地址,及其相關證照影本;或管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資料。
(2)公共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
(3)管理維護方式。
(4)管理維護基金金額及支用管理辦法。
(5)專戶儲存等有關事項。
(6)其他管理維護執行有關事項。
3、起造人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後,應就備案之執行計畫書及管理維護基金清算明細表及餘額款項等,應列入產權交代及納入公寓大廈規約並移交管理委員會接管。
4、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送竣工圖說及現況照片以憑勘驗,照片拍攝角度及張數以能表示公共開放空間之品質為準。
(二)基地之開發,應以環境保育為優先,其建築物地下室及設施之配置,以減少整地開挖為原則,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降低挖填土方總量及控制挖填平衡:應儘可能降低開挖率、避免深開挖;基地整地之挖、填土石方,應與原設計案(變更設計前)作比較分析,土方以區內平衡為原則。
2、建築物與毗鄰之建築基地間,應考量留設災害緩衝空間。
3、應設置山坡地安全監測系統: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後,就備案之執行計畫書及管理維護基金清算明細表及餘額款項等,列入產權交代及納入公寓大廈規約並移交管理委員會接管。
4、考量邊坡安定:擋土設施及護坡設施處理,應由相關專業技師作成穩定性分析報告,並簽證負責。
5、儘可能維持原地形地貌:擋土設施及護坡設施之立面造型、色彩,應與自然環境及建築物相互協調,並配合建築立面設計,加強表面材質細部處理,並應依下列規定綠化:
(1)設置於公共空間及公眾視野可及之範圍者,應以天然材料及植栽,加強其景觀設計為原則。
(2)與自然地形相延續之人工坡面,以配合相鄰自然地形整體設計為原則。
(3)設施之立面,應利用植物之攀爬及懸垂等特性,進行垂直之綠化處理,但有妨害設施結構安全或特殊用途之虞者,不在此限。
(4)自然邊坡及護坡設施之綠化植生,應配合坡地自然景觀,利用植物特性,塑造具有視覺層次感之坡面綠化及色彩處理。
(三)基地內建築物之量體及造型設計,應斟酌技術、環保之可行性,及山坡地保育、景觀需求,且能兼顧安全,並依下列規定:
1、建築物之量體及高度,應考量既有山坡地之地形天際線及相鄰建築之視野景觀。並應針對建築基地開發量體就遠、中、近距離製作視覺景觀模擬,以維護山坡地之整體景觀,避免遮蔽山景之可視性破壞原有地景結構或物理環境。
2、建築物之立面,以依山脈稜線背景之變化調和處理,避免單調連續之牆面線為原則。
3、建築物之屋頂型式,應順應地形地勢,避免以平屋頂為主要型式,其建材及色彩,應與外部自然環境相調和;屋頂之突出物及設備設施,應以不外露或以遮蔽設施美化處理為原則。

第6點

認定基準:
(一)認定基準:實施容積管制前之建造執照擬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審查作業原則申請變更設計時,上揭條文第一項規定之建築物高度,其中之法定最大容積率、法定最大建蔽率認定基準,採下列方式為原則,並以審查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1、法定最大容積率:以原核准之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含地下室及獎勵面積)除以建築基地面積所得之商認定為法定最大容積率。
2、法定最大建蔽率:以原核准當時之法定建蔽率作為得放寬建築物高度之計算基準為原則,避免高度過於放寬以維山坡地開發安全。
(二)放寬高度或增加樓層之原則:原則上以增加五層之樓層數為放寬之上限,避免高度過於放寬,以維山坡地開發安全。
(三)有關申請放寬高度或樓層之審查,依前二款換算結果,採較嚴者作為放寬高度或樓層數之上限,並從嚴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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