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非供居住使用之農業設施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要點
第1點
本要點依建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非供居住使用之農業設施(農作、畜牧、水產養殖及林業)除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及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辦理外,應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農業局審查核可、設施面積未超過六千平方公尺及符合第四點至第七點規定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第3點
依本要點申請之農業設施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玻璃、壓克力、鐵絲網、角鋼、輕型鋼架或其他經本府農業局、工務局核准之材料及構造為限。
第4點
農作設施標準如下:
(一)規模: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
(二)高度:簷高四‧五公尺以下者。
第5點
畜牧設施標準如下:
(一)規模: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
(二)高度:畜牧一般設施簷高四‧五公尺以下為限。但禽、畜舍以二層樓高度七‧○公尺以下者為限。
第6點
水產養殖設施標準如下:
(一)規模: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
(二)高度:簷高四‧五公尺以下者。
第7點
林業設施標準如下:
(一)規模: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
(二)高度:簷高四‧五公尺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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