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申請修繕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
第1點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物之公共安全,針對建築物面臨道路或供不特定對象通行使用之基地內私設通道、類似通路或開放空間等建築物之外牆飾面剝落執行緊急維護修繕,辦理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3點
補助對象及相關事宜:
(一)本要點之建築物類型:屋齡達十年以上領有使用執照、營造執照(以使用執照、營造執照發照日期起算)或領有建物謄本之私有建築物。
(二)申請人之資格要件: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由管委會提出申請;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得以棟為單元,經該棟建築物二分之一以上之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另局部修繕者,提出申請之人,應出具申請範圍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本要點補助修繕之範圍:本要點補助以面臨道路側(含法定空地及無遮簷人行道)或供不特定對象通行使用之基地內私設通道、類似通路或開放空間等建築物之外牆飾面剝落且影響公共安全者為限;施作時應以該棟建築物面臨道路或供不特定對象通行使用之基地內私設通道、類似通路或開放空間等建築物之外牆剝落飾面全面檢視修繕為原則,但經都發局評定剝落位置具有潛在危險且所有權範圍明確者,得局部修繕。
(四)不予補助之情形:申請案為單一所有權人或已重新申請建造執照者,均不予補助;經都發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強制施作臨時防護措施之建築物不予補助。
第4點
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
1.以棟為申請單元,同棟外牆飾面剝落視為同一申請案件,補助以一次為限。
2.同一棟建築物,局部修繕補助以戶為申請單元,修繕位置為樓層或不同側立面者,得分別申請補助。
(二)補助額度及施作內容:
1.外牆飾面剝落維護修繕補助費用分為吊車費及外牆飾面施作費二項費用,各項補助費用採實支實付,每案補助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上限。
(1)吊車費:補助吊車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如無法以吊車施作,得以其他工法為之,所需費用覈實計價,但施作費用若超過該案之吊車補助費用上限,以該案吊車補助費用之上限計算。
(2)外牆飾面施作費:
A.施作內容應包含外牆剝落飾面之剔除、水泥砂漿粉刷及防水塗料處理(不含外牆飾面磁磚材料及其施工),補助以單價新臺幣二千元/平方公尺為上限。
B.外牆飾面施作面積未達二點五平方公尺者,補助金額最高得為新臺幣五千元。
2.施工期間應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第5點
案件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附表一)。
(二)檢附修繕之外牆剝落現況及面臨道路相對位置或建築物全景彩色照片,並標註修繕面積及預計完工日期(附表二)。
(三)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檢附組織報備核准文件;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檢附該棟建築物二分之一以上之所有權人同意書或局部申請範圍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附表三)。
(四)向都發局申請資格審查,經核准後依核准期限進行修繕,修繕未完工前不得申請撥款。
第6點
施工完工申請撥款應備下列文件:
(一)修繕完成撥款申請書。(附表四)。
(二)檢附施工中及修繕後外牆飾面完工彩色照片,並註記實際修繕面積(附表五)。
(三)修繕廠商開立保固一年之保固書正本。
(四)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五)修繕廠商出具施作項目之詳細計價單影本。
(六)申請人之領據。(附表六)。
(七)申請人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第7點
審查及核撥程序:申請人於修繕完成後填具撥款申請書並向都發局提出申請,經都發局書面審查通過後,直接撥付至申請人之指定帳戶。
第8點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第9點
都發局認有必要時得成立抽查小組執行抽查,申請人如有申請不實情形,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追繳已撥付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第10點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11點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第12點
留存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第13點
受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受理申請案件並依都發局收件時間排序,若本府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
第14點
本要點受理補助費用申請期間應為每年度二月一日始至該年度十二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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