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

臺中市 111.01.07 府授法規字第1110003789號

第1條

臺中市政府為獎勵民間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供公眾使用,以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第3條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承租人及地上權人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停車場登記證及闢建停車場各項工程之發票等相關文件,向交通局申請獎助:
一、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十條規定提出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
二、具有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格位,且供公眾使用不少於全部格位之二分之一。
三、收費費率符合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規定。
四、交通局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上登載土地,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未曾向交通局申請作停車場使用。

第4條

本辦法獎助金額為每一小型車停車位獎助新臺幣三千元,獎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且獎助金額不得超過停車場工程造價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小型車停車位,如需以機車停車位申請獎助者,以五個機車停車位換算一個小型車停車位計算之,如不滿五格機車停車位者,無條件捨去,不計入換算。
每一停車場以申請一次為限,且補助格位數以開放公眾停車之格位數數量計之,未開放供公眾使用者,不予獎助。

第5條

符合本辦法獎助資格且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之民間路外停車場,依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增設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以下簡稱親子專用停車位),每設置一親子專用停車位,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獎助設置親子專用停車位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汽車總停車位數未滿二十五個不予獎助;汽車總停車位數二十五個以上未滿五十個者,獎助部分以設置一個親子專用停車位為限;汽車總停車位數五十個以上者,獎助增設部分以汽車總停車格之百分之二換算後,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之計算值做為獎助增設格位數上限。

第6條

申請獎助經交通局核准並取得停車場證後二年內,不得將停車場移供其他用途。但停車場免費供公眾使用者,其期間得縮短為一年。

第7條

經交通局核准獎助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於核准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局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交通局得廢止之,並追繳已發給之獎助金:
一、未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
二、未依核准費率收費。
三、未經核定減少停車位。
四、取消增設之親子專用停車位。
五、變更使用。
六、停止營業。
前項各款情形,因政府需用土地、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8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以提出申請之順序核發,至當年度編列預算科目費用用罄為止,當年度預算用罄後申請者,不予受理,且無次一年度優先獎助之權利。
前項編列預算科目費用,當年度預算未獲核列,則當年度申請獎助者,不予受理,且無次一年度優先獎助之權利。

第9條

交通局得依第三條申請人之申請,審酌停車場之規模及實際停車需求後,於周邊服務半徑二百公尺範圍減設、廢止路邊停車位或劃設禁止停車標線。

第10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110003789號令.pdf
附件 臺中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全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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