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建築工程勘驗申報審查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主管機關派員至建築工程現場辦理建築法第五十六條所定之勘驗者,申請人應繳納審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每次勘驗收取新臺幣四千 元。
二、法定工程造價不足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每次勘驗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第3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勘驗日期前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主管機關不予勘驗並駁回其申請。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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