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非家戶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處理方式
第1點
適用對象:
(一)政府機關:
1、本市行政轄區內各級政府機關辦公廳舍。
2、桃園市政府(下稱本府)教育局所屬市立圖書館。
3、本府文化局附屬機關: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園市立美術館、桃園市兒童美術館及橫山書法藝術館。
(二)親子館:本府婦幼發展局設置之親子館。
(三)公立學校:本市轄內市(國)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
(四)公有零售市場:本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公告之公有零售市場。
(五)公營夜市:本府經發局公告之觀光夜市。
(六)漁港:本府農業局公告之休閒漁港。
(七)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前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環境管理處(下稱環管處)收運之民有零售市場及私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
(八)其他報經本府環管處同意者。
第2點
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排出:
(一)適用對象經分類後排出一般垃圾,應盛裝於專用垃圾袋後,由本府環管處之各區中隊收運;使用非專用垃圾袋者,應委託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
(二)一般垃圾盛裝至專用垃圾袋後,聯絡本府環管處之各區中隊約定指定時間收運。
(三)適用對象排出資源垃圾、廚餘及巨大垃圾,得聯絡本府環管處之各區中隊約定指定時間收運,或委託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代為清除處理。
(四)本府環管處得視清除處理量能,拒絕收運適用對象排出之一般垃圾;遇有未依上開規定排出者,應拒絕收運之。
第3點
清除處理收費標準:專用垃圾袋每一公升0.三六元。
第4點
專用垃圾袋取得方式:由本府環管處官網公告專用垃圾袋代售業者聯絡資訊,適用對象可自行訂購。
第5點
專用垃圾袋使用規定:
(一)使用專用垃圾袋不得過度擠壓廢棄物造成袋體破損致污水滴落、廢棄物掉落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不得使用未貼有本市製作防偽標籤之專用垃圾袋。
(三)不得私自販售未使用之專用垃圾袋。
第6點
罰則:適用對象排出一般垃圾未依本公告規定或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業者處理情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暨「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一般廢棄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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