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無障礙空間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第1點
為建立本市無障礙生活環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相關事項,設臺南市政府無障礙空間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府各機關無障礙環境推動執行情形進行瞭解、檢視及建議,透過整合方式實踐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理念。
(二)針對本市各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及活動場所無障礙環境進行瞭解、檢視、建議及規劃。
(三)其他有關本市無障礙環境推動事項。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派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或身心障礙者四人。
(二)無障礙環境專家或學者ㄧ人。
(三)本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本府社會局、民政局、教育局、交通局、文化局及觀光旅遊局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應就具有身心障礙權益保障、無障礙設施設計或建築相關領域專業,且從事研究、教學或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遴聘之。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選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後,陳請府層長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任期內出缺達委員總數五分之一以上時,應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4點
本小組置幹事數人,各由本市各公共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指派人員兼任,綜整轄管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設置,並督導管理負責人改善。
幹事自受指派兼任日起,應於一年內取得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委託辦理之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證書結業證書。
第5點
本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中一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6點
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7點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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