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 作業要點
第1點
為辦理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出售作業,並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指本府自行開發或參與土地開發及辦理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
第3點
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得為出售、標售、出租或標租。但經本府核准者,得以出租或作價方式提供公務機關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使用。
第4點
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年租金底價,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自行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並應將不動產總值提報本府市有財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定後,據以擬訂年租金底價,報請本府核定。
第5點
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標售底價,由捷運局自行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開發項目(使用用途)、坐落地段、面積、區位、樓層、屋齡、建築構造、市場發展潛力、鄰近地區不動產市價擬訂,提經審議會審定後,報請本府核定。
第6點
本府得於投資契約書約定,公開標售之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經以投資人開發建議書所載價格為標售底價而無法標出時,投資人應按開發建議書所載之價格承購。
第7點
捷運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編造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增減表、分類統計表及財產目錄表等報表送本府備查。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