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雨水污水下水道人孔設施管理辦法
第1條
為維護及管理本市雨(污)水下水道人孔設施,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雨水人孔設施之執行機關為本府水務局及區公所;污水人孔設施之執行機關為本府水務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人孔設施指本府自辦及本市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雨(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建設案件之雨(污)水下水道人孔、陰井之本體、框蓋、內部機械儀控設施、通氣設備、保護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4條
人孔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損、占用、填塞、廢除或違反公眾使用目的。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任意變更尺寸、位置或高度。
三、其他足以改變人孔設施外觀或功能之行為。
第5條
人孔設施如需調整尺寸、位置或高度,應由道路管理機關或開發單位於施工前向本府申請辦理會勘,經本府審查同意並於收受會勘紀錄後,始得為之。
前項調整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6條
人孔設施框蓋應依本府公告之樣式製作。
第7條
本府得隨時派員檢視人孔設施,如有違反前三條規定者,本府應命行為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占有人立即停止不當行為,並命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
未依前項規定於期限內改善或回復原狀者,由本府代履行。
前項代履行費用,由本府估計其數額,命行為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占有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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