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臺中市 100.04.27 府授法規字第1000073014號

第1條

臺中市政府為處理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 ,指建築之混凝土,經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專業鑑定單位)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認定必須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前項經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單位,係指領得政府核頒載明有檢測能力之證明者。

第4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已依建築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領有使用執照之私有合法建築物。

第5條

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現象時,得自行或要求該建築物之建築投資業者、承造人或監造人委託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單位鑑定,其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後,應於一個月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報請本局處理。
前項鑑定報告,應載明氯離子法定含量、檢測實際含量、取樣位置圖說、對建築物損壞程度及具體處理措施。

第6條

建築物經鑑定須拆除重建者,本局應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第7條

建築物經鑑定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本局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並報本局備查。

第8條

高氯離子建築物於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前,所有權人得申請本局發給證明,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依房屋稅相關規定,申請減免房屋稅。
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所有權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得依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規定,檢具前項證明,申請自建國民住宅貸款。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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