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
第9條
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無障礙使用設施變更,建築物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可不合之變更者,捷運營運機構、捷運土地或其毗鄰地區土地開發者應於施工前將圖說報請捷運局進行審查;捷運局於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單位)及專業技術顧問會同審查,或委託專業公會審查。變更防災計畫書、安全防護計畫,或無障礙設施設置計畫者,申請人應提送差異說明,一併納入審查。
前項送審圖說包含:
(一)特種建築物申請書。(如附件)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土地清冊:表列基地地段、地號、面積、權屬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四)變更內容相關規範檢討書。
(五)經開業建築師或相關開業技師簽證之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圖樣。
(六)施工計畫書。但無涉及增建、改建或連續壁破除等有安全疑慮行為者,免提。
(七)施工期間捷運營運影響因應計畫。
第一項變更竣工後,由捷運局檢具竣工圖說,送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其有變更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並應將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送本府主管消防機關備查及列管。
八、為統一建築管理,捷運局應就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原向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取得臨時性建築物許可之車站、變電站等建築物,提送竣工圖說,轉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納入特種建築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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