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桃園市 114.01.14 府工施字第1140010032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並表揚本市優良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代辦機關及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公共工程金品獎分類如下:
(一)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軌道運輸、區域開發、共同管道、景觀、捷運工程、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二)水利工程類:河川整治、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三)建築工程類:一般建築物(包含辦公室、教室、社會住宅、停車場建築工程、室內裝修工程或其他類似公有建築物工程等)、特殊建築物(包含圖書館、體育館、紀念性建築物、歷史性建築物或其他類似公有建築物工程等)及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四)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礫間處理設施、焚化廠、環境工程設備設施組裝系統、交通系統控制、電業設備、空調、機電或系統工程及其工程設施更新、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五)維護管理類:交通設施、水利設施、建築設施、其他相關或相似設施。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工程規模及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興建總規模分為下列等級:
(一)第一級:契約金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二)第二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
(三)第三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
(四)第四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
(五)第五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第3點

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事宜,設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評分項目及配分權重、召開初選會議及評定參加決選之工程。
(二)實地勘查決選工程。
(三)召開決選會議評選得獎工程及獲獎對象。
(四)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第4點

本會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派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派員或工務局局長兼任,每年度由業務單位簽請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召集人,另簽請市長指派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及相關專家學者名單內遴選聘任之。
(二)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三)本會得視工程數量與業務需要分組及分工。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代理。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五)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中。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辦理本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5點

為辦理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本府得成立工作小組或委外辦理。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本府工務局之科長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任。

第6點

公共工程金品獎之評選每年辦理一次。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工程,未曾獲公共工程金品獎且符合下列條件,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被推薦之工程於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度二月底之期間內,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查核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
(二)被推薦工程施工中之工程進度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包含查核期程完工者),且進度落後幅度於百分之五以內為原則,以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三)以開口契約子案推薦者,其推薦子案經費需占總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分包廠商應由得標廠商將分包契約報備於工程主辦機關,且分包廠商之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五)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工程,需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六)屬財物採購兼有工程性質標案,以工程性質、規模推薦。
(七)經主辦機關認定具特殊性,或足堪為本府工程表率,並經由本會同意參賽之案件。
依前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工程類推薦書(如表一)。
(二)工程類主辦機關聲明書(如表二)。
(三)工程類自評意見表(如表三)。
(四)工程類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如表四)。
(五)歷次查核紀錄。
(六)相關契約部分影本及委託代辦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電子檔)。
(八)查核期程內勞動檢查機構之檢查紀錄。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設施維護管理,未曾獲公共工程金品獎且符合下列條件,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設施完工達五年以上。
(二)於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度二月底之期間內,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抽查成績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抽查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
(三)屬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規範範圍,且其資訊已公開並上傳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資料庫。
(四)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設施,需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五)經主辦機關認定具特殊性,或足堪為本府設施維護管理表率,並經委員會同意參賽之案件。
依前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維護管理類推薦書(如表五)。
(二)維護管理類主辦機關聲明書(如表六)。
(三)維護管理類自評意見表(如表七)。
(四)維護管理類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如表八)。
(五)歷次設施維護管理抽查過程之相關紀錄。
(六)各工程契約、維護管理契約、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維護管理計畫、維護管理手冊及監測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書或手冊電子檔)。
(八)抽查期程內勞動檢查機構之檢查紀錄。

第7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
(一)設施工程類之機電設備單獨辦理發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二)被推薦工程於截止日前三年內或評審期間內,於被推薦工程之工作場所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三)被推薦工程之施工廠商於查核或抽查期程內,曾因被推薦工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四)被推薦工程之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事。
(五)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或累計裁處罰鍰達下列金額:
1、契約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2、契約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達新臺幣三十萬元。
3、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達新臺幣十萬元。
(六)曾獲得金品獎之工程。

第8點

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作業時程原則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一)每年三月期間,辦理推薦作業,包含成立本會及訂定評審標準
(二)每年六月前完成初評及實地勘查作業。
(三)每年七月底前召開決選會議,評定獲獎工程名單。
(四)每年九月底前辦理頒獎活動。
本會辦理前項第二款之初選及實地勘查與第三款之決選,應由出席委員依第一款之評審標準辦理。初選應採評分方式審查;決選由出席委員綜合考量實地勘查審查結果評分。
辦理初選及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出席簡報,未出席簡報者,出席委員得依現有資料逕為評分;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備具與各該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衛生有關文件供出席委員查閱。

第9點

參加評選之工程或維護管理設施,由本會委員視工程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攬廠商(含分包廠商)或設施之維護管理廠商及主辦機關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本會決議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
評定等級與獲獎廠商及主辦機關之獎勵如下:
(一)總平均分數八十二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評定為佳作;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評定為優等;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評定為特優,特優案件以二件為上限,優等及佳作若干件。
(二)獲獎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依前款評定等級獎勵如下:
1、佳作者,頒發新臺幣五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嘉獎二次。
2、優等者,頒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3、特優者,頒發新臺幣五萬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二次。
(三)獲獎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且其參加本府各機關之採購,於獎勵期間內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主辦機關應將優良事蹟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3、機關辦理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依優良廠商得獎紀錄納為最有利標、評分及格最低標之評選加分項目,參考加分額度為特優者,加五分;優等者,加三分;佳作者,加二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採購,就評選加分項目之計分,以該獲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計算。如投標廠商獲多個獎項,採累加方式加分,並得訂定加分上限。其中工程採購評選加分僅適用於得獎工程或設施維護標案之規模級距以下之預算金額採購案。
4、機關辦理採購,依招標文件規定優良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特優者,減低百分之三;優等者,減低百分之二;佳作者,減低百分之一。如得獎廠商獲多個獎項,採擇優方式辦理;獎勵期滿而尚在履約期限內者仍適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獎勵期間自獎狀所載日期起算,評定特優及優等者,獎勵期間為二年;評定佳作者,獎勵期間為一年。

第10點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繳納後方為獲獎廠商者,不溯及適用前點第二項第三款之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第11點

本府得於獲獎廠商中擇優參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觀摩獲獎廠商已完成或施工中之工程。

第12點

本府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工程採購時,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適用獎勵條款者,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13點

獎勵期間內獲獎工程發生第七點各款或獲獎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該屆金品獎資格,並得廢止獎勵,次年度並不得參選公共工程金品獎:
(一)違反營造業法、建築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註銷其登記。
(二)廠商承攬之工程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或鋼筋輻射污染。
(三)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會決議者。
自廢止獎勵之日起,廠商不得適用獎勵措施,已簽約者,主辦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補足原獎勵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自工程估驗款中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
附件 表一.odt
附件 表二.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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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表七.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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