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受委託管理計畫執行要點

新北市政府 108.07.23 新北府城設字第1081378448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受委託管理之相關計畫執行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名詞解釋如下:
(一)補助機關:係指核定計畫並提供經費挹注之機關。
(二)執行機關:係指依核定計畫辦理規劃設計或工程發包執行之機關。

第3點

本局應依本要點管理執行機關,除依實際業務需要,經新北市政府專案核准另訂規範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本局管理執行機關,應訂立明確及合理之畫執行原則、送審及補件規定、請款撥付方式、受託管理費用收取方式督導考核機制、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

第4點

本要點之計畫執行原則如下:
(一)執行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額度確實執行。
(二)變更設計應在不超過原核定總額、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及本局複審意見原則下,由執行機關自行核處,並檢附變更設計差異對照表(附件一)副知本局。

第5點

本要點之計畫送審及補件,規定如下:
(一)執行機關應依計畫書格式(附件二)提送計畫書至本局或補助機關審查核定,倘未依格式或文件不符規定者,由本局通知執行機關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予退回,補正次數不得大於二次。
(二)規劃設計類計畫不得另列行政管理費。
(三)工程管理費提列及支用項目依「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規定辦理,倘補助機關另有規定時,則依補助機關規定辦理。

第6點

本要點之請款撥付方式,須依各補助機關經費撥付規定辦理,由執行機關檢送領款收據向本局辦理撥款。

第7點

受託管理費用收取方式:為利管理行政作業所需,於各工程採購金額達二百五十萬元,應於決標後第一次請領補助款時,各執行機關需繳納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二十五至本局。支用項目依「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第8點

本要點之督導考核機制,規定如下:
(一)各執行機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控考核工作,俾利聯絡。
(二)各執行機關須配合本局,自計畫核定後次月起每周五前確實填報規劃設計進度及工程執行進度管控考核表(包含各分項計畫最新進度及文字重點說明),並出席本局每月召開之計畫執行管考會議。
為掌握個案計畫推動方向與品質,將由本局委託之管理單位或顧問團隊於個案計畫執行過程中,進行輔導與諮商。
(三)計畫執行成果,應提報本局及補助機關認可,始得辦理驗收結案。
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三)、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規劃設計案應附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工程決算書影本、執行成果報告(除規劃案外,各分項計畫並應附執行前、中、後照片與目標達成度相關指標值)以及後續管理維護具體措施,函送補助機關備查。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一零一條規定無需填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者,得以足資證明結案文件代替。
請款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應由執行機關承辦人員於文件內適當位置加蓋職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
(四)各案工程進度未達補助機關規定者,應檢討責任及改善措施,必要時至本局或補助機關簡報說明,並追蹤改善成果。
(五)工程計畫年度督導考核點:
1、提案階段:於公告提案申請期限前,由本局邀及專家學者、本局委託之管理單位或顧問團隊等召開提案審查會議,督導提案品質。
2、細部設計階段:於設計定案前,由執行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本局委託之管理單位或顧問團隊及本局召開細部設計預算書圖審查會議,督導工程預算書圖品質。
3、開工前階段:於簽訂工程契約發生權責後至開工前,由執行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本局委託之管理單位或顧問團隊及本局辦理現勘,督導開工前現場準備作業品質。
4、施工階段:於工程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或工程估驗計價進度達百分之六十,由執行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本局委託之管理單位或顧問團隊及本局督導工程品質。
5、完工階段:於工程完工後至驗收決算前,由執行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本局委託之管理單位或顧問團隊及本局督導工程完工品質。
(六)有關個案督導考核時,須邀請至少二名專家學者參加審查,專家學者委員建議名冊,由本局核定後供執行機關參考。
(七)計畫執行落後或事後因土地權屬等問題無法執行並經限期未能改善者,或計畫經招標三次(含重新招標)仍流標者,除特殊原因外,如經補助機關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予以調整、刪減補助經費或取消補助,本局得視情形簽請檢討缺失或懲處,並納入區政考核參考。
(八)本局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執行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九)執行機關應先行查核計畫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機關申請補助之情事,同一計畫若經查證有重複接受不同機關補助情事者,除取消該項核定計畫,追繳已撥款項外,該計畫研提單位並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十)計畫執行完畢,倘有逾期、違約及其他罰款,應隨同該案結算賸餘款,依該案補助比率一併繳還補助機關,未依本局通知期限繳回賸餘款及罰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第9點

計畫憑證留存執行機關,憑證之保存及管理應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10點

附則:
(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各計畫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及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得依規定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並敘明保留原因,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函報本局,經轉陳補助機關及本府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
(二)各執行機關對於核定計畫經費之執行,應加強收支管理作業及建立積極有效之控管機制,本局並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

第11點

其餘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補助機關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 附件一○○縣(市)政府○○年度「○○計畫」核定補助計畫變更設計差異對照表.PDF
附件 附件二○○○第○期計畫總表.PDF
附件 附件三○○縣(市)政府○○年度○○計畫核定補助計畫經費執行明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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