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自辦市地重劃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臺中市 109.09.01 府授法規字第1090211534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第3條

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案件之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核准成立籌備會者:每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逾五公頃者,每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五千元,增加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二、核准成立重劃會者:每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逾五公頃者,每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五千元,增加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三、核定重劃範圍者:每案新臺幣七萬元;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逾五公頃者,每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一萬元,增加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四、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案(含重劃進度各項業務階段)審查者:
每案新臺幣三十六萬元;重劃範圍總面積逾五公頃者,每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增加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五、調處土地改良物補償或拆遷事宜者:每案新臺幣六萬元;地上物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者,以一案計。

第4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前條規定繳納行政規費;屆期未繳納者,退還其申請書件,不予審查。

第5條

依本標準規定繳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或申請案經依法駁回者,亦同。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090211534號令.pdf
附件 臺中市自辦市地重劃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訂定)-總說明、逐條說明、全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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